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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施行一年 “公益诉讼”尚为零
江苏消费网 (2015-03-11)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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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讯(记者 邹伟) 去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中首次明确,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将近一年过去了,目前我省消协“公益诉讼”尚为“零”。

 

“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几年,南京等全国各地群体性消费投诉频发。比如,通信、餐饮、食品、金融等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和虚假广告,以及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等。但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

 

新《消法》首次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消协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其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有助于降低个体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扩大消费维权效果。

 

虽然“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了,但要想真正落实到位依然非常不容易。记者采访中获悉,目前只有浙江省消保委曾向上海铁路局提起过“公益诉讼”,且至今仍未有明确结果。全国其他省份,包括江苏在内,至今都没有消协提起过“公益诉讼”。

 

市消协相关人士分析,“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只有省级以上消协才有。市、区消协虽然经常接触大量群体投诉,但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应该是影响消协“公益诉讼”影响力的原因之一。

 

省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省消协一直在做提起“公益诉讼”的准备,并做了大量线索征集和筛选工作,目前还没有到起诉流程,但已经明确了基本方向,主要是针对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因为,这些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范围比较广。但证据收集等并不容易,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我们有一个目标,既然要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那就一定要把官司打赢。尤其是第一次诉讼,所以要特别慎重。”

 

据悉,为了更好地保障消协“公益诉讼”,省消协此前已经专门组建了由11个律师事务所参加的“江苏省消协公益维权律师团”。另外,省消协还拟定了《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案件诉前工作规范》,围绕案件受理与审批、诉前协调等多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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