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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公共道路设停车位不应收费
江苏消费网 (2014-11-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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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几乎一夜间,哈尔滨市大街小巷的道路两旁划出了一个个收费停车位,每辆车每小时收费4元至7元不等(详见本报6月13日A2版《路边停车凭啥说收费就收费》一文),该情况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日前,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审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时,组成人员认为,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对属于公共资源的道路或场所设置的临时性停车泊位不应该收费。
  据悉,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涉及到道路施划停车位的内容共有两条:一是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及时进行调整。
  审议中,组成人员指出,经调研,目前黑龙江省有的城市停车泊位收费较为混乱。以哈尔滨市为例,对于商圈区域的一类街道施划停车泊位,有利于商圈人流密集区域静态交通管理,车辆的安全也能得到保障。但在哈市一些居民小区附近的二、三类街道也施划了大量的收费停车泊位,市民对此颇有怨言。组成人员认为,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对属于公共资源的道路或场所设置的临时性停车泊位不应该收费。此外,黑龙江省出台的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其条款不应违反上位法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规定什么样的城市道路可以划线停车,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收费的条款。因此,有的城市对道路停车位进行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审议中,组成人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条例(草案)》对诸如停车泊位收费等敏感问题还没有明确表述。在修正法规时,应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增加道路泊车免费等相关内容。对属于公共资源的道路或场所设置的临时性停车泊位,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此前,黑龙江省人大代表侯树才于今年8月向哈尔滨市相关部门递交了《关于取缔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两侧划线停车收费》的人大代表质询案,就道路两旁停车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与民争利、为什么不依法召开听证会、收费情况是否公布于众等问题提出质询。在此次会议上,侯树才再次对哈尔滨市道路两旁停车收费问题发声: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利用公权力在道路上划线停车收费这种行为是在与民争利。黑龙江省部分人大代表也呼吁,有关方面对哈尔滨市道路两侧划线停车收费设立依据的合理性应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启动人大监督程序。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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