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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眼镜也有7天“后悔权”了 南京眼镜三包新规今出台
江苏消费网 (2014-07-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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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费网讯  7月2日,由南京眼镜行业协会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制订的《眼镜产品质量包用期规定(试行稿)》(以下简称南京眼镜三包新规)正式发布。

据了解,2014年上半年,南京市消协共受理各类眼镜咨询161人次,其中有效投诉88件,这比2013年全年的总和还多。为进一步保障眼镜产品的质量,促进全市眼镜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请南京市消协同意,决定对原2006版本的《南京市眼镜质量包用期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新版眼镜三包规定的店内公示模板

享有7天退货“后悔权”

此次发布的规定内容相比2006年原有规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了大幅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在退货规定中明确指出成镜类“外观完好、包装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7日内无条件退货”。南京市消协副会长、秘书长许明表示“这一条款,充分借鉴了新《消法》中有关“后悔权”的约定,而且超越了网络、远程的购物方式。眼镜行业协会及其成员单位通过这一郑重承诺,表现了该行业自加压力、勇挑重担的决心,也向社会展示了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三包期最长可达2年

在新规中记者注意到“规定内容”一栏中分别列出了光学眼镜片、光学眼镜架、配装眼镜、装成镜类、角膜接触镜产品的包用期限、范围说明。如此细致的分类说明是旧版眼镜三包规定所没有的。光学眼镜架按照价格标准的不同其包用期限也相应不同。包用范围新旧版均为“脱焊、镀层脱落、螺丝脱落和滑牙”,旧版规定中501元以上的眼镜均享有1年的质量包用期,而新版中则是“5001元以上的眼镜可享有2年包用期”。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兼秘书长王云补充称“一般情况下,我们依据交易凭证比如发票来进行三包,店内的眼镜标价只作为参考”。

适用新规才好维权

需要提醒消费者,因为角膜塑形镜属于医疗器械用品,目前硬性角膜塑形镜还不适用本规定。此外,国家有关福利机构用于矫正视力残疾,非经营销售的配发眼镜产品,也不适用本规定。销售者遇以下认为因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产品问题,在眼镜验配、销售、服务中享有一定的免责权利。其中包括未按照提示,自行拆卸、组装、矫形造成的眼镜损坏;未按照提示,接触化学试剂和高温差等恶劣环境造成的产品损坏;受到不可抗力撞击影响或者其他不当使用造成的产品损坏。针对特殊产品要求,双方约定的免责行为,以及双方约定免责的代加工、维修等行为造成的产品损坏。

非会员单位也应遵守

该规定出台实施后,适用本规定的单位,应将规定内容主动公式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做到,同时倡导眼镜验配销售企业及服务机构主动公示该规定。新规自7月2日实施后,南京市所有眼镜验配、销售、服务企业均需遵守三包新规的规定,消费者在任意一家眼镜店消费,均能受到《眼镜产品质量包用期规定》的保护。

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兼秘书长王云还在新规发布会上介绍,新规的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期内会根据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与更新,进行补充完善,尽快形成正式的规定发布。同时,南京市行业协会也在拟定《南京市眼镜行业眼光配镜技术规范》(报地方或标准)、《验光配镜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进一步明确验光配镜技术的标准,为眼镜三包规定的实施提供技术依据。(刘现娟 芙蓉)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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