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佛山市消委会已接到多宗消费者因为购买汽车要求退还订金而发生争议的投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佛山市消委会特向广大消费者发出今年第4号消费警示:购车订金应无条件退款。
近日,佛山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的投诉,他在佛山车城某4S店订购了1台小车并交付5000元订金,后因对该款车型不满意而取消购买该车的计划,于是到4S店要求退回订金,但销售人员以集团公司那边办理退订手续繁琐为理由,要求陈先生找有意向购车的人来接手订金,也相当于陈先生替另一位车主交付订金才能退款,说是为简化退款手续。但两个月下来陈先生还是没有找到能接手此订金的车主,遂向消委会求助。
针对上述案例,消委会认为,这是一起经营者设的订金消费陷阱,“订金”非“定金”,“订金”里面含有商量的成分,表示“有意向”的意思,若消费者打算改变购车计划,是可以依据“订金”合同要求经销商退还已交付的金额。因此,案例中陈先生提出的退订,4S店是应该无条件原额退款的,要求找人接手订金完全是无理要求。
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1、在选购车辆时,应找具有汽车专业知识的朋友一起去购买和选择有信誉、口碑好的经销商,同时该车在本地设有售后服务的4S店;2、勿轻易下定,下定时要特别留意是“定金”还是“订金”,定金易下难退,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需要,同时要货比三家,再决定是否购买;3、要有合同意识,一般情况下,订金合同或定金合同都是销售商事先拟好的,很多条款都是从有利于经销商一方制定的,因此,在签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对于不熟悉不清楚的条款消费者必须事先问清楚并注明,任何另外的约定都必需写下附加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4、购买后要保管好购车发票、合同、说明书等资料,一旦出现纠纷,要及时向当地消委会投诉。
【律师点评】
“订金”、“定金”读音相同,但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法律意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合同或者预购书中约定了“定金”,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定金将不予返还,反之,如4S店不予销售车辆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正如案例所提示的那样,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房产等大宗产品时,可能会向经营者支付“诚意金”、“定金”、“订金”等多种形式的前期款项,在支付时,一定要冷静,看清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的规则,交付的款项是否可退、如何退,是否设定了退款的前提条件,慎重“落定”,避免“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