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报网讯 (通讯员 秦研 记者 张源源)市民选择买车时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签合同的时候明明约定提车时间,但到时对方却拿不出货来,反而要求消费者继续等待。一市民觉得汽车销售公司违约,起诉至我市秦淮区法院要求赔偿,获得了法院支持。
市民王女士去年6月底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上了一辆价值30万的汽车,对方告诉她只要等一个礼拜就可以提车,王女士觉得满意,就签了合同,并当场交了1万元的定金。但到了约定时间,对方却给王女士打来电话,说暂时没货,希望她再等一个礼拜。王女士当时心中不爽,但对方销售员一再保证,到时一定可以提车,便又等了下去。
几天后,王女士接到汽车公司电话,说车到了,她便跟丈夫前去提车。但销售公司提供的这辆车已经行驶400公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车”,销售公司称目前只有这一辆车,王女士如果不满意,还要再等下去。
“签合同时说得好好的,结果一拖再拖,最后还给我一辆旧车,不选这辆就要等,这实在太过分了。”王女士很生气,告诉销售公司车不买了,要求退还定金。销售公司自然不肯,王女士便起诉到法院,要求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已经构成违约,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提出的双倍赔偿要求也获得了法院支持。一审宣判后,汽车公司提起上诉,辩称交车时间应以卖方书面通知提车日期为准,消费者的行为是单方解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二审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定金1万元,并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