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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消费者组织相聚南京献策“个人信息保护”
江苏消费网 (2013-12-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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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费网讯 刚生完孩子不久的妈妈就收到了制作胎毛笔的短信;厦门一白领在小区垃圾桶中乱扔印有家庭住址和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快递包装,犯罪嫌疑人假扮快递员上门打劫时将其杀害……随着当今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所体现的内在商业价值、使用方面的便捷与有效性为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所关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信息被有关经营者不当手机、恶意倒卖、非法使用的情况也愈加严重。鉴于目前我国尚无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为了借鉴境外立法经验,加快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进程,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东其他五省一市消费者组织于3日在南京共同召开了“海峡两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就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执法与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的内容展开讨论。

 

 

研讨会现场

 

会上,港澳台地区消费者组织结合其实际情况,向与会嘉宾分享了本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的成果和经验。其中,香港对消费者信息隐私的保障主要是通过1996年开始生效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这条例并非只是保障消费者,更是适用于所有在世人士,故此并不包括已故人士、机构单位等。同时,香港还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负责监察私隐条例的执行。此外,香港政府在2011年中向立法会提交修订隐私条例草案,该条例在今年4月1日生效,该条例明确了如未获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进行直接促销或将资料提供予以第三方作直接促销的可以构成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一百万港元及监禁5年。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黄凤娴在研讨会上表示,消费者信息隐私关于消费者基本的权利,同时亦可能牵涉到消费者的重大金钱损失。随着网上消费日渐普及,消费者与商户经常身处不同地域,有必要加强跨地域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保障消费者隐私。

 

作为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按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于今年实施,该指南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的阶段。江苏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在研讨会上表示,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有效借鉴海外立法经验,加快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推动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对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省消协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童天武说,立法立规中,应着重建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制度,界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与不保护范围。“公布于众的信息是否受到保护值得讨论。”童天武认为,对于消费者已对外公开的信息原则上不予保护,经营者可以合理搜集、依法使用。对允许初次收集的经营者适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有限保护,如允许电商将必要信息向物流企业提供。

 

令消费者值得欣慰的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其中第14条确定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认为,最为关键的就是经营者在信息问题上应该承担何种义务与责任。“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过程并经过消费者同意。”李友根同时认为,经营者及其工作者对收集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特别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万一出现情况,还要立刻采取补救措施。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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