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南京市民小苏因自考驾照被拒,状告车管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现有制度下,以行政许可与培训资质化管理的方式来保证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公共安全是前提条件,未在道路上接受有资质的教练员培训,却要求申请驾照是不合理的,且没有法律依据。
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苏在自己舅舅的指导下,在一废弃的部队靶场学会了汽车驾驶。随后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以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小苏认为,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要经过驾校培训才能报名。多次协商无果后,小苏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南京市车管所行政不作为。
在庭审现场,双方就市民究竟能否自学考取驾照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代理人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张太中指出,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除了对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的要求外,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应到驾校培训做出要求。但被告方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谈臻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两个十二条”,同时江苏省政府制定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中也要求“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里,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驾校的培训,但对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且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培训须实行资质化管理。车管所在核发驾照时,除对年龄条件与身体条件进行审查外,对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也要审查,其中包括对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学习方式,即“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按程序进行,且学习过程中也没有在教练员的指导下用教练车进行训练。
法院同时指出,机动车驾驶技能实践性非常强,且主要用于公共道路,又涉及到自身与公共安全,其学习过程最终不应当脱离道路。小苏没有在道路上经过有资质的教练员指导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就要求取得驾照,“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驾培制度改革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承认:“机动车驾驶技能的法律制度与培训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但在现有制度下,以行政许可与培训资质化管理的方式来保证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公共安全是前提条件。“如果说,国家目前对在道路以外进行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管理方式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行政许可机关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授权,向在道路以外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人颁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资质的权力。”(朱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