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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骑不合格电动车摔成重伤 厂商赔偿11余万
江苏消费网 (2013-04-01)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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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讯  “感谢徐法官为我的事这么操心,我们全家觉得心里很温暖!”3月11日上午,当年过五旬的张山林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徐剑峰法官处领取了电瓶车生产商给付的11万元赔偿款时,激动得连声向徐法官表示感谢。至此,这起因骑不合格电瓶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法官的倾心调解和多次催促下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今年55岁的张山林,是新疆返城知青,近年来一直靠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为了上下班方便,2011年12月9日上午,张山林以2650元的价格在李某开的陈桥乡某电动车商行购买了一辆踏板式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同年12月11日晚上8时许,当他骑着电瓶车下班途经南通市港闸区长泰路公园二村丁字路口时,电瓶车突然前翻,导致张山林摔倒在地,头部出血,当即不省人事。

    这时在附近承包葡萄园的徐州人邵某骑着平板车路过此地,发现这一险情后,当即下车施救。他和附近小区闻讯赶来一名保安一起将张山林抬到平板车上。这时张山林苏醒过来,断断续续地说是电瓶车出了问题,请求将他送到该品牌的电动车商行去。

    热心的邵某拉着张山林步行了半个多小时将张山林和电瓶车一起送到李某的店中。此时的李某正准备休息,看到浑身是血的张山林大吃一惊。他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张山林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并预付了5600元医药费。张山林被医院诊断为急性颅脑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颧骨骨折、眶壁骨折、气颅,经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

    后李某仔细查看那辆刚买两天的电瓶车,发现该车前轮毂内芯断裂,弹簧脱落滑入制动块与轮毂之间,造成前轴抱死,致使张山林骑车中摔下。李某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了张山林,张很气愤,多次委托律师和电瓶车生产商联系,但该厂家认为系其骑车不慎碰撞所致,一直不肯予以赔偿。

    在家休养了大半年后,张山林仍留有剧烈头痛、视力不清等后遗症,不能正常工作。2012年8月,张山林前往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张山林父母年事已高,儿子尚在读书,妻子也在打零工,这次事故给他个人和家庭都造成了很大伤害,全家经济迅速陷入了困顿。之后,虽然张山林多次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电瓶车生产商坚决否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对此赔偿。

    2012年11月,张山林将电瓶车生产商常州某公司和销售商李某作为被告,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法庭上,电瓶车厂的法定代表人袁某仍否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赔偿。原告遂申请了当时参与救助他的邵某和保安到庭作证,两名证人均证实当时原告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与任何车辆发生碰撞,加之销售商李某也承认所售车辆前轮毂内芯断裂,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袁某同意做出一定的赔偿,但认为原告病情恢复良好,其私自所做的八级伤残不客观准确,要求予以重新鉴定。

考虑到重新鉴定的时间较长,而原告家经济困难,在庭后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此案的徐剑峰法官单独与袁某谈话,告知了原告家的特殊情况,希望生产商能接受调解,早日付款。之后徐法官又做原告的工作,原告最终也同意做出让步,但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款。

    经过徐法官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了由生产商2013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1万元、销售商李某赔偿原告5600元(已垫付医药费)的一致意见,随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到期后,生产商电瓶车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徐法官又多次与负责人袁某电话联系,督促其早日筹集资金以解决原告的家庭困难,袁某被法官的敬业精神和真情实意所感动所感动,多方筹集了资金并汇款至法院账户。 (顾建兵 徐海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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