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次年度住房保障资格审查主要有四类对象。第一类对象为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各街道(区)住房保障窗口登记受理,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但尚未保障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或已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对象为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各街道(区)住房保障窗口登记受理,已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第三类对象为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四类对象为2010、2011年度已摇号取得保障性住房购房通知单尚未购房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经审核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因此第一类、第二类对象的保障资格即将到期,须重新申请住房保障。其中,第一类家庭可在到期之月起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交住房保障申请,不再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停止所有住房保障方式。
第二类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2个月内凭《公租房配租通知单》及申请人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交住房保障的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及原配租资格,自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类家庭将采取不定期入户年检的方式进行。第四类家庭办理购房手续的具体时间届时由房屋开发商另行通知。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近期将审查此类家庭现住房变动情况。 王怡径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