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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选购佩戴彩色隐形眼镜需谨慎
江苏消费网 (2010-07-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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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讯(王云鹏 唐召玲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选购佩戴彩色隐形眼镜需谨慎。

  据了解,近期,山东省消协接到不少消费者有关佩戴彩色隐形眼镜问题的咨询。随后,山东省消协工作人员与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详见6月23日本报A2版相关报道)。调查中发现,市场上彩色隐形眼镜品种多,一些店铺把彩色隐形眼镜当饰品来销售,主要存在包装无中文标识等问题。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属三类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是,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彩色隐形眼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界定其是否属于医疗器械。

  鉴于以上情况,山东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佩戴彩色隐形眼镜时注意:

  ——戴镜前,需要进行严格的眼科检查,到专业设备齐全的经销单位购买彩色隐形眼镜,并在专业医师或验光师指导下正确佩戴。

  ——彩色隐形眼镜应定期更换、定期复查,严格按说明书及医师或验光师的指导的使用方法佩戴和护理。

  ——佩戴彩色隐形眼镜要注意手部、眼部卫生,避免因不卫生造成感染。镜盒容易滋生细菌,需经常用沸水冲洗。

  ——停戴彩色隐形眼镜后,要严格对镜片进行清洗消毒并浸泡在护理液中,还需每周换一次护理液。

  ——戴镜后一旦出现眼疼、怕光、流泪、充血等现象,应立即将镜片摘下停戴,并及时到医院就诊。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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