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几家网站上都出现了一则名为《金陵通(公交卡)挂失处理期:一年!又一霸王条款!》的帖子。网友“chenjiasi621”发帖讲述了自己的遭遇。5月5日上午,他坐车时发现公交卡坏了刷不起来,于是下午去金陵通城中服务中心打算换张卡。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卡背面印有编号的那部分脱胶掉了,只能按挂失处理了。
发帖人5月4日刚刚在卡里充了100元钱,还带着充值收据。他告诉工作人员这张卡就是他的记名卡,表示不想挂失。对方表示,“口说无凭!只能按挂失办!”发帖人只好挂失,不过当他表示想把这卡里的100多元余额转出来时,得到的答复却更令他郁闷。根据南京IC卡公司的规定,“在挂失卡被有效查封或自登记日起1年后,卡主凭登记表、办卡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转值。IC卡公司不承担自遗失至转值期间的余额损失。”
“一年之后保不准我就忘了这事了,就算想起来,这个单据能不能找着还是另一回事哟……霸王条款啊!”发帖人的遭遇引来了不少网友的跟帖回应。大部分都表示同情或讲述自己也有过类似的遭遇。
IC卡公司称等1年才能转值是“技术问题”
带着市民的质疑,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南京IC卡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据对方介绍,与银行卡不同,IC卡使用的是离线形式,卡内储值额存储在卡的芯片内。客户挂失后,IC卡公司会将挂失卡卡号作为黑名单存储到车载刷卡器等消费终端上,再次使用时,消费终端就会自动将卡锁死。
之所以未被查封的挂失卡要等1年才能转值,是因为IC卡满1年没有年检(充值),就会被系统自动查封。此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技术问题”,车载机受容量和处理速度限制,IC卡公司不可能将黑名单容量做到无限大,黑名单到一定数量就会溢出,溢出的黑名单卡又能使用。这样在未有效查封就将卡内值还退给客户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发卡单位的经济损失。据了解,目前南京IC卡黑名单的存储量为2万条左右,市民在刷卡上车时,完成识别有效信息、过滤黑名单、记录消费信息这3个环节共需0.3秒,一旦扩大黑名单的存储量,会增加市民刷卡过程中耗费的时间,从而降低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效率。
IC卡公司表示,有些市民的担心是多虑了。比如担心一年的期间卡里的钱被盗刷光光,该公司表示,不管是和苏果超市联网还是和园林景点等单位合作,IC卡公司都会首先要求对方的消费终端接受IC卡的“黑名单”,所以只要挂失过的IC卡再次使用,不管在哪必定会被锁死。此外该公司还表示,他们有一个专门的账户用于保管IC卡挂失后卡中的余额,这个账户受政府监管,也就是说即使一年之后持卡人忘记来转帐,钱也不会消失,挂失人随时来转随时归还。
6年前曾有律师为此和IC卡公司打官司
在南京市政公用局的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2009年5月31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同学和老师们,将南京IC卡公司的办卡规定当作了教学案例,仔细研究后认为这是一个“霸王合同的典型”。南师大法学院的师生们认为,“挂失后1年后方能转值的规定,不仅有违高效率的原则,也已经明显超越了社会普通人的常识范围,不论IC卡在此问题上有任何的技术问题,这都是掌握技术的公司自己要解决的问题,在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自己垫资先行偿付持卡人,1年以后自己内部解决,而不应该如此加重持卡人的负担,剥夺持卡人的权利。”
在南京市政公用局给出的官方答复中,记者获知。2004年,南京曾有一名孙姓律师就相关问题向南京市物价局举报IC卡公司违法,在得到市物价局不予受理答复后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物价局限期对IC卡公司收取折旧费予以查处,玄武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记者随后采访了解到,当年10月,律师孙劲松公开叫板IC卡公司,称对方此举为“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余额及利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宣判时称,考虑到金陵通记名卡的特点、定位及目前的技术水平,如果要求被告将挂失后的卡内余额立即返还给客户,则过分加重了IC卡公司的义务。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年过去了,“技术问题”为何还没有解决?
记者昨晚也专门就此问题采访了南京IC卡公司。对方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一直都在考虑这个问题”。IC卡公司一直在和一些技术公司接触,商谈升级设备的问题。不过这一工作工程巨大,耗资量也相当可观。不是技术公司的设备达不到IC卡公司的要求,就是对方要价太高,IC卡公司不能接受。记者进一步询问,商谈了这么多年,目前最新的进展到什么程度了。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我只能告诉你我们一直在做,但谈到什么程度了我不方便透露。”
律师称此规定侵犯消费者“资金使用权”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告诉记者,南京IC卡公司“要转余额等1年”的规定涉嫌霸王条款。消费者将钱预付充值后IC卡公司实际上是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人”,而这部分资金的财产拥有人还是持卡人。卡挂失后,IC卡公司不能将余额及时转还给持卡人,这个后果是IC卡公司“技术不到位”造成的,不能把这种后果转嫁给消费者。IC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市民的“资金使用权”。
本报记者 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