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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轻微交通违法”明天起只警告
江苏消费网 (2009-06-01)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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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车不熟悉路开进禁行区的;临时停车但不妨碍其他车通行的;未随身带驾照的;车超速不到10%的;货车超载不到10%的……6月1日起,《江苏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正式施行,在江苏省境内,包括上述行为在内的15种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只要开车人认识到过错,接受教育,及时纠正,我省公安交巡警部门将只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至于开车人关心的“12种轻微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违法就要罚款”的规定,昨日,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条款具体实施将从明年元旦开始。

  “轻微行为”不列入“黑名单”累计范围

  在江苏,自6月1日起,对15种交通违法情节轻微、对道路通行和安全影响不大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果开车人能认识到过错并接受教育、及时改正,可以由一名交警对开车人实行口头警告,经教育后放行。

  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开车人一旦发生了这15种“轻微违法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会被现场处理的交警记在违法行为记录单上。据了解,这张记录单上将有开车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违法代码、口头警告的实施依据及实施机关名称等内容。违法行为记录单将在两日内在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备案之后,开车人的行为将在三日内被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供交警在今后查询。

  我省同时规定,开车人的这15种“轻微违法行为”记录,不列入《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范围,而根据“第三条第五项”,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开车人应被列入“黑名单”管理。也就是说,这15种“轻微违法行为”,即使开车人违反多次,也不算在重点驾驶人“黑名单”所累计的范围内。

  “第三次起要罚款”明年元旦起执行

  根据《江苏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对于15种“轻微行为”中的第四种到第十五种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在一年内开车人屡教不改的,从他的第三次违法行为开始,交巡警部门将依法给予必要的罚款处罚。

  由于此前开车人的违法行为信息被录入了全省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交警可以通过随身携带的警务通、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查询,一旦发现开车人是第三次违法,从这次开始,交警就可进行必要的处罚。不过,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个《规范》是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但《规范》所称的“一年内”,是指当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因此,关于“第三次起就要罚款”这一规定,在操作层面上,是从明年的1月1日起执行。6月1日起,《规范》内列出的12种行为,如果出现了三次以上的违法记录,在今年内也不会受到罚款的处罚。“但是,这些开车人的行为会被记录在案,成为接下来的重点教育、监管的对象。”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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