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份,长岭公司有批货物需要托运到武汉,于是找到了位于栖霞区的一家物流公司。“这些货物价值总计17000余元。”长岭公司负责人张总称。据了解,这批货物的接收方应该是一个叫陈彬的人。然而,快两个月过去了,陈彬却突然打来电话,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这批货物。
张总连忙找到了物流公司。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一头雾水:“不对啊,这批货物明明已经接收了。”该工作人员为了证明自己没说谎,还提供了该批货物的签收单,上面明显写着“陈彬”的大名。对于物流公司的答复,长岭公司显然无法满意,双方就赔偿的问题一直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日前,长岭公司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栖霞区法院。长岭公司未曾想到,虽然最终他们赢了官司,可实际上却几乎没能挽回任何损失,问题就出在了“保价“之上。
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交付货物的行为存在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订立货运合同时,约定货物遇到丢失,办理保价运费的,按投保价值的100%赔偿,未办理保价运输的,最高赔偿不超过该货物运费的15倍。因长岭公司未办理保价运输,应按货物运费的15倍进行赔偿。当初的运费是十几元,最终折算下来,长岭公司仅仅获得了200余元的损失赔偿。(文中公司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