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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着公证员买假货法院判超市双赔
江苏消费网 (2009-05-18)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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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从超市买回了3.4万余元的腌腊食品,并通过检测发现这些食品均不符合人体的食用标准,消费者提出了退一赔一的要求,而超市则直呼遇上了“职业王海”,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为此,双方在鼓楼区法院打官司。

  大宗购物并喊上公证员

  去年9月的一天下午,27岁的刘先生在南京一家超市里购买了一批腌腊食品,“用于家用和礼尚往来”,其中包括937袋手切肠和934袋手工肠,其价值合计34973元。南京市某公证处对上述购物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复印了销售发票,对食品进行拍照,并将每种食品各封存两袋。刘先生支付公证费1200元。

  “先前8月份的时候,有朋友在这家超市买了同品牌同类型的腌腊食品,委托检测后是不合格的。”刘先生说,取货回家后,自己从别人那里得知,这些腌腊食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人体健康构成了伤害,超市以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已构成消费欺诈。此后,他多次与超市交涉,未果后诉诸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4973元,赔偿34973元、公证费1200元、拍照费12.6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5400元,以上共计76658.60元。

  超市称遇上“职业王海”

  超市则大呼遇上了“职业王海”,“刘先生吃的就是‘这行饭’,他大量购买食品并全程公证,哪里是真正的消费者啊,不应受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同时,超市坚称所售商品质量合格,刘先生所谓的不合格,是由于他自己保管不当造成的。

  那么,这批腌腊食品的质量究竟合不合格呢?法院依法到公证处调取了两袋讼争食品实物,并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后鉴定报告表明:手切肠的蛋白质和酸价项目不符合规定,而手工肠的蛋白质、脂肪、酸价和淀粉项目也不符合标准。双方对鉴定报告没有异议。

  法院:超市应退一赔一

  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刘先生从超市购买了一批腌腊食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超市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超市作为销售者,在无相应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的商品,其销售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判决超市一次性退还刘先生货款34973元并赔偿34973元,但刘先生应将有关物品退还给超市,以便超市作为销售者向有关生产者依法追偿。此外,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文中当事人系化名)(记者:束宇)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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