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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肉提价要提前10天申报
江苏消费网 (2008-01-18)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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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决定对粮油肉蛋奶气等重要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据悉,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实施方案目前正在制定,将在一周内正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七类商品列入干预范围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七大类生活必需品被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除政府定价外的液化石油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这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将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制度。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去年5月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今年1月上旬,全国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在商品涨价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的行为,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启动临时价格干预也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

  企业提价需提前10天申报

  列入政府价格干预范围的主要是在当地市场占有较大份额,价格变动对当地市场影响较大的企业。根据规定,临时价格干预包括两部分,提价申报是针对生产企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超市等调价要备案

  调价备案措施是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的,比如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以及批发市场。若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在执行的同时保留提请重新审议权。比如说前不久,南京一些超市销售的65元大豆油涨价到69元,涨幅达到了6%以上,这种调价行为就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如果物价部门认为调价不合理,超市就没法涨价。

  大牌食用油涨价向国家申报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六类规模企业对商品调价时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申报,包括: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乳品加工企业;除政府定价外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和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少数大企业生产的数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因此,这三个行业中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对产品提价时必须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康师傅”方便面、“白象”方便面、“统一”方便面、“今麦郎”方便面、“鲁花”食用油、“福临门”食用油、“金龙鱼”食用油以及伊利、蒙牛、光明、三鹿的纯牛奶等老百姓经常购买的品牌食品,今后若想提高出厂价,必须提前10天向国家发改委申报。

  我省一周内启动价格干预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我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正在加紧制定中,并将在一周内正式启动,省政府将统一公布我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大企业名单、干预范围和实施办法。有关人士提醒,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是冻结价格,《实施办法》已明确规定,政府只有在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进行必要的干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因此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也将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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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干预措施不是冻结物价

  新华社电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16日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不是冻结物价。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在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这位负责人说,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列入临时干预的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价需向政府申报备案,说明理由。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

  这位负责人强调,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解除。稳定价格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增加市场供给,行政干预价格只是辅助性手段。

  权威解读

  企业不执行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华社电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企业不执行相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均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法律责任包括:(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3)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4)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5)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6)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7)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对上述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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