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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

窃贼盗走半岁幼童照片资料 影楼被判精神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3-04-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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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军/图  


  本报郑州讯(张玉鲁 记者 耿记安)洛阳市的刘波、王杰莹夫妇在爱BABY儿童摄影店拍摄一组孕味照、出生照、满月照、百天照、半岁照、一岁照。不想这组照片还没有拍完,就因为摄影店被盗窃而全部丢失。面对无法挽回的时光剪影,刘波、王杰莹夫妇一纸诉状将摄影店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决摄影店赔偿消费者的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失。
  2010年10月4日,刘波、王杰莹夫妇与爱BABY儿童摄影店达成协议,为王杰莹及其子拍摄孕期、出生、满月、百天、半岁、一岁等照片,定金50元,孕期、满月、百天照片各100元,取照时付清全款。2010年12月11日,王杰莹到被告处拍摄了孕味照,并支付摄影费100元。2011年1月21日孩子出生后,夫妇俩又陆续带孩子到被告处拍摄了出生照、满月照、百天照和半岁照。因整个照相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夫妇俩要求拷回照片的要求一直未获摄影店准许。
  2011年11月中旬,爱BABY儿童摄影店被撬坏,玻璃门锁被剪断,店内一个电脑主机、照相机内存卡、移动硬盘等物品被盗,刘波、王杰莹夫妇的照片数据全部丢失,该案至今没有侦破。夫妇俩认为,摄影店不让自己将照片拷回,又保管不善,致自己遭受的损失永远无法弥补,便向洛阳西工区法院起诉,要求摄影店返还已交摄影费100元,双倍定金100元,并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洛阳西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摄影店有义务对顾客的信息进行保存以防灭失,因为被告过失导致记载原告的数据信息完全灭失,被告的过失行为虽不必然导致原告民事权益被侵害,但若能将照片另行备份存储,可避免照片完全灭失。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原告民事权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返还收取的100元摄影费及50元定金。考虑到该数据信息的灭失对原告虽然产生损害,但并非特别严重,法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案
应妥善保管数据信息资料

  洛阳西工区法院主审法官张罗炜指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进行拍摄,在未冲洗照片时,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储于照相机及内存卡、电脑设备、移动硬盘等介质中。该特定数据信息记载了原告在某一人生时期有着特别意义的行为、形象,该数据信息的灭失,对特定人不利,足以让其感到精神上及心理上的痛苦、不适和遗憾。因此,数据信息资料被侵害,使得权利人的权益受损,该权益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应当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
(耿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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