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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孕妇去保胎,护士给她吃了打胎药
江苏消费网 (2011-01-14)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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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孕妇住院保胎,护士却不小心给她服用了打胎药,孕妇不得不含泪引产。明明是医院的过错,医疗鉴定却表示“不构成医疗事故”。南京法院最终没有按照通行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而是采用民法中的规定断案,最终让医院对孕妇作出了赔偿。一起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公证处因为审核不到位提供了虚假公证也被判担责赔偿……昨天上午,南京中院公布了2010年度南京法院审理的十大案例,10起案件件件有亮点。

  □快报记者 马乐乐 李梦雅

  这个护士实在粗心!

  给她吃了打胎药,医院承认搞错了

  [结果:怕对胎儿有影响,还是做了引产手术]

  2009年时陈雪莉(化名)已经35岁了,作为一个高龄产妇,她对自己腹中的胎儿特别关注。当年5月6日,已怀孕6个多月的陈雪莉突然感到肚子不舒服,她马上来到南京某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后,认为她的上腹胀痛可能是“肝功能异常,胎儿宫内生长受限”,于是安排她住院治疗。第二天,医院的护士来送药给陈雪莉服用,陈雪莉以为是医生开的药,没有多想就服下。可事后不久她才发现,护士给她服用的竟是一种名为“米非司酮”的药物。陈雪莉住院是来保胎的,可这种药却是用来打胎的。

  陈雪莉的家人急了,马上找到医院交涉。院方调查后发现,的确是护士搞错了。在家属的交涉下,院方先后写了4份处理意见及承诺,都表示愿意承担由于医院过错带来的后果,并愿意按8个月计算误工费,其余赔偿项目及数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最大值计算。

  药吃下去会有什么后果呢?陈雪莉赶紧咨询妇产科专家,专家说虽然她暂时还没有出现什么不良反应,但“米非司酮”毕竟是打胎药,很可能会给胎儿造成不良影响。思前想后,陈雪莉无奈作出打胎的决定。5月17日,她在这家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

  陈雪莉清楚地知道,35岁的年纪怀孕失败可能意味着什么。愤怒的她和家人再次找到医院交涉,但医院给出的赔偿方案让她难以满意,于是她将医院告到了南京秦淮区法院。

  医疗鉴定让人糊涂!

  认定医院有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结果:不属医疗事故,也就意味着不承担赔偿责任]

  打医患官司,医疗鉴定是一道绕不过的坎。2009年年底,南京市医学会对这起事件出具了鉴定报告,分析意见认为: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陈雪莉入院进行保胎治疗,医方护理人员违反“查对制度”原则,将一片25mg米非司酮交给陈雪莉服用,存在明显过错。然而医学会又拿出了医院“没有责任”的三点意见:陈雪莉服用米非司酮后未出现异常反应和流产征兆,且一片25mg米非司酮不会对妊娠3个月以上的胎儿产生不良影响;陈雪莉自行决定引产,引产过程顺利,已痊愈出院;医院的医疗过错没有造成她人身损害后果。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陈雪莉懵了。她看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那当中有明文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冰冷的鉴定报告让她备感愤怒。“明明是护士粗心大意,我要保胎,却给我吃打胎药,鉴定结果竟然是医院有过错没责任!”

  法院判决比较给力!

  无论是否属事故,医院有过错必须赔偿

  [结果:一审判赔近两万,二审调解最终结案]

  好在法院没有机械办案。秦淮区法院审理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分析意见中指出,被告护理人员存在明显过错。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侵权造成损害为前提,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法院认为,陈雪莉最终选择引产,是作为一个理性人在误服药物后的正当选择,且她选择引产与医院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陈雪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946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一审判决后,陈雪莉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促成双方调解结案。

 

  其他案例

  公证处被判担责

  买卖房时房主曹海没到,但曹的妻子于红带了委托公证书,高亮于是签了合同并支付首笔房款15万元。可没多久,房主表示,自己没授权给妻子,买卖合同作废。一怒之下,高亮2009年10月将于红夫妇以及雨花台公证处起诉到下关法院。公证处调查显示,于红当时带了他人假冒曹海。随后,曹海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无效并获支持。两月后,高亮再起诉,要求于曹二人返还购房款,并与公证处共同赔偿32.1 万元。此案审理期间,于红曹海离婚,房子归于红所有,于红也将购房款退回。2010年8月,法院判决于红赔偿高亮7万元,公证处对上述赔偿款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看点: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判例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公证处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维护守约方利益,能够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天降牛肉汤是谁泼的?

  徐女士在自己家楼下被楼上泼洒的一锅牛肉汤淋湿并烫伤,7层所有住户无一承认是自己浇的。由于三楼住户防雨棚上散落着牛肉汤,排除了三楼以下的嫌疑,徐女士欲将三楼以上住户共11名被告诉至建邺区法院。法官通过排查分析,把重点目标锁定在四楼住户吴某家。承办法官在立案前告知吴某,如果无人承认将进行测谎。然而,事隔多天,也未得到吴某的任何回复。于是,徐女士正式起诉。起诉后,吴某在开庭前主动到法庭承认错误,经法官调解,他当面向徐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

  看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传销头目被判刑

  黎禄才组织40余人到南京六合区,成立了以推销美国欧咪伽保健产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先后又发展30余人参加,骗取人民币10余万元。六合区法院以黎禄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两万元。

  看点:《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后,江苏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组织头目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旅行社收保费没投保

  南京市民张女士和母亲通过旅行社到泰国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负责投保。在游玩时,因乘坐的大巴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母亲不幸身亡。张女士这时才得知旅行社没有为其母亲投保人身意外险业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致使张女士母亲意外身亡后,相关权利人无法索赔。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张女士共计40余万元。

  看点:在利益驱使下,旅行社收了旅客人身意外险保费而不投保的现象,已渐成行业“潜规则”。本案给予旅行社一个严重的警示。

  亲权鉴定代替亲子鉴定

  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董某身亡。董某的哥哥及其他亲属提起诉讼,审理中,一鲍姓女子带着一名婴儿称该婴儿系董某的遗腹子。由于董某已火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而董某的哥哥亦非董某同父同母兄弟,无法进行亲权鉴定。几经辗转法官找到了多年前送给他人抚养的董某的亲弟弟进行亲权鉴定,认定了血缘关系,将赔偿款判给了该婴儿。

  看点:本案的判决为确定亲属关系提供了“亲权鉴定”的新方式。

  马教授聚众淫乱获刑

  南京某大学教授马尧海,以“换妻”为名组织聚众淫乱。包括他在内的22名被告人被法院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马尧海获刑3年6个月,其他人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

  看点:马尧海等人是20年来第一批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此案既涉及到对聚众淫乱罪构成要素的理解,也涉及到当下人们的性观念冲突。判决确认了马尧海等人的“性聚会”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针对不同的声音,法院认定了“公共秩序”不是“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生活”不是“公共生活场所”。法院判决再次确定了对类似“性聚会”行为,刑法上予以否定评价的必要性。

  洪月江、尤永秀受贿案

  洪月江原系南京市江宁区地方税务局局长,他的情人尤永秀原系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审理查明认定两被告人受贿共计348.998万元,法院判处洪月江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20万元;判处尤永秀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

  看点:洪月江、尤永秀犯受贿罪一案是南京审理的第一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尤永秀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集成电路设计纠纷

  按照上海某科技公司芯片的集成电路进行反向工程分析后,南京某科技公司设计生产了类似的芯片并在市场上销售。上海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南京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南京某科技公司侵权并赔偿。

  看点:自2001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相关理论探讨仍相当薄弱,全国法院对该类案件也没有现成成熟的审理模式,尚没有认定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先判决可资借鉴。该案是全国第一例判决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案件,开创了先河。

  “蓝山国际”灭门案

  2009年7月,鼓楼区“蓝山国际”小区一家三口遭杀害。警方当场抓住了犯罪嫌疑人艾建国。除了在警方第一次讯问时承认自己杀人外,艾建国直至庭审都坚决否认杀人。经审理,法院综合多方证据,认定艾建国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

  看点:该案就是坊间所称的“零口供”。法院审理后查明一系列客观证据,完全组成了一个密闭的证据锁链,符合法理、符合情理。虽然被告人系“零口供”,但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其杀人行为,并实施了分尸恶行,造成史上罕见的灭门分尸惨案。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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