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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10万录像显示8万 法院判储户还银行两万
江苏消费网 (2010-09-14)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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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张女士和刘女士说在银行存了10万元,有据可查;而银行则说她们只交存8万元。双方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存款人张女士、刘女士共同返还银行2万元。

  存款起风波

  2009年12月4日,张女士和嫂子刘女士,带着刚取出的10万元钱,来到某银行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办理存款业务。

  据悉,这10万元是张女士的哥哥发生车祸去世的第一笔赔偿金,主要用于其双胞胎女儿的抚养费。

  “为了使这笔钱真正用于侄女的成长,我和嫂子商量后,决定存成我俩的联名账户。每取一笔钱,都要经过我俩的同意。”张女士说。

  张女士和嫂子商量后决定办理“人民币个人联名账户”。张女士按照要求填写完存款单后,将存单和十万元现金一起交给柜台里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仔细看了一下详单,说:“金额大写处你们只写了拾万元整,要加个‘壹’字!”说完,工作人员顺手在拾前面加了个“壹”字后,开始埋头清点现金。

  银行工作人员将钱清点完毕,张女士和嫂子拿着十万元的存单回了家。

  不想,张女士和嫂子刚进家门,就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称在存款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原来,银行在当天的盘点扎账中,银行发现少了2万元。

  “我和嫂子明明存了10万元,怎么会8万呢?”张女士和嫂子明确拒绝了银行的建议。

  同年12月25日,张女士和刘女士将10万元取走。为此,双方纠缠了半年多。银行在向张女士多次讨要2万元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刘女士诉至法院。

  双方意见不一

  庭审中,银行出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天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柜员共数了8捆钱。按照一捆一万计算,银行认为,共8万元。

  张女士表示,柜员的数钱次数,并不代表自己就给了那么多钱。“我在存单上明明填写了‘拾万元整’,因填写不规范,柜员亲自在前面加上了‘壹’。难道她连8万元和10万元都分不清吗?”

  银行代理人承认,在办理该笔业务时,柜员的确存在违反程序的行为:“按照正规程序,在办理超过5万元的大额存款时,首先要核实捆数是否正确,然后再拆开清点每捆是否足额。扎捆后,再由复核人员清点。”然而,当天柜员接过钱后,直接放入点钞机,复核人员也没检查。

  “但这种程序上的错误,并不能免除张女士多拿2万元应该承担的责任。”银行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张女士应当返还这笔钱。

  “柜台上写着现金当面点清,我们都回到家了,银行才说少了2万,这怎么能说得清呢?”张女士反驳。

  庭审中,双方都没有足以证明对方无理的证据。

  最终,银行提出,对监控录像进行精细化处理,来证实张女士放入凹槽中只有8万元。

  一审判储户返款

  8月17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张女士、刘女士填写的联名账户存款申请金额为10万元,原告银行为被告办理完相关业务后交与被告的存款凭证金额亦是10万元,但当天相关监控录像清楚地显示,被告在办理联名账户存款业务时交存柜台的钱只有8沓百元人民币,因双方对交存的百元人民币系规范捆扎(每沓1万元)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且被告对监控录像的真实性认可,故据此监控录像,可以认定被告当时交存柜台的钱款是8万元人民币。

  由于原告柜台工作人员在办理被告联名账户存款业务过程中存在大意和疏忽,致使被告持有了比其实际交存钱款多2万元的存款凭证,后被告又持此存款凭证执意从原告银行支取了10万元,比其实际交存的8万元多支取了2万元,被告多得的2万元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被告至今未将2万元交还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将2万元返还原告。

  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不当得利人民币2万元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工作人员对不当得利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期间利息48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记者发稿前获悉,张女士和刘女士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编辑:鞠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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