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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供热企业违约应退费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0-05-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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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贾 君

  供热后室温达不到18℃,除退供热费外,供热企业是否应赔偿?谁来指定第三方测量室温?申请暂停用热收取60%基本费是否合理?4月20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邀请消费者代表、供热企业以及各方专家,针对《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示范文本公开论证稿召开论证会。

  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论证会上,各方代表争相发表意见。其中,供热室温标准谁来检测、企业供热不达标的违约责任、暂停供热需缴纳60%基本费是否合理,成为与会者争论的焦点。部分消费者代表和律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供热企业一旦违约不仅要退费,还应该做出赔偿。

焦点一

谁来指定第三方测量室温

  供热室温标准是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核心内容,也是消费者意见较为集中的一个环节。公开论证稿中相关条款约定,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下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双方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

  论证会上,有关专家表示,从操作层面说,由谁来指定第三方机构检测是个实际问题。如果消费者和供热企业分别找来机构进行检测,得出不同的结论,是否需要引入复检程序?对此,北京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郭维圻表示,目前,北京市质监部门正在组织审议两个地方标准,即《住宅采暖室内温度管理规范》和《住宅采暖室内温度测量方法》,尽快解决市民关注的室温由谁来测、怎么测等问题。此外,今后要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来承担这个测量任务。

焦点二

供热企业违约是否应赔偿

  公开论证稿中规定,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以内的,退费比例为全部供热费用的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包括2℃以上的、4℃以下的,退费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部分消费者代表、专家对此提出了异议。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律师认为,消费者逾期缴纳供热费会被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未尽合同约定的责任供暖,却只按比例退费,其违约责任设置过轻。部分消费者代表和律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供热企业一旦违约,除退还预收的供热费外,还应按一定标准进行赔偿。

焦点三

按60%缴纳基本费高不高

  公开论证稿中规定,居民申请暂停用热,需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热费的60%缴纳基本费。对此,一些入住人数较少的新建小区居民,和因出差、出国等原因暂时不住的居民意见比较集中。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60%的比例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应向公众公开测试公式。

  论证会上,易哲等多位消费者认为,供热采暖合同中应该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采暖收费面积,目前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不合理,因为其中包括的公摊面积大多没有采暖设施,不应该由用热人承担采暖费用。特别是一些老旧房屋,厨房、卫生间、阳台都没有暖气,如果也收供热费有失公平。

  对此,北京市市政管委和工商机关表示,不同时代的建筑在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和配置上有较大区别,有的住宅在厨房、卫生间等处没有安装采暖设施。以建筑面积为采暖费的计费依据,主要是考虑我国一直沿用建筑面积作为统计口径,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职工的住房分配、销售也是按建筑面积来核定的,计发职工采暖补贴同样是以职工享受住房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因此,建筑面积是最基本的数据。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廉建设表示,在合同文本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类网上的留言286条、电子邮件84封。经过公开论证后,将进一步修改合同,并在今年供暖季之前出台。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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