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证券 » 行业监管 >> 正文

行业监管

赤峰黄金会计错误三年财报不准 董事长等遭监管谈话
江苏消费网 (2018-12-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阅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12月21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内蒙古证监局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股票代码:600988.SH)董事长吕晓兆、总经理高波及财务总监赵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2013年收购的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将采矿权和探矿权作为整体资产组判断减值的会计处理错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此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探矿权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赤峰黄金董事长吕晓兆、总经理高波及财务总监赵强对公司2014年-2016年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晓兆、高波、赵强先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晓兆、总经理高波及财务总监赵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吕晓兆、高波、赵强先生: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2013年收购的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将采矿权和探矿权作为整体资产组判断减值的会计处理错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此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探矿权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影响公司2014年-2016年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赤峰黄金董事长吕晓兆、总经理高波及财务总监赵强先生对公司2014年-2016年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晓兆、高波、赵强先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你们于2019年1月9日14: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8年12月19日

编辑:葛绍刚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