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证券 » 保险资讯 >> 正文

保险资讯

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普及月活动
江苏消费网 (2018-09-19) 来源:本网
阅读:

  9月以来,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持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 ·争做金融好网民”系列活动,大力推动保险知识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风险意识,广受各方好评。

  结合前期宣传主题,今天为广大消费者再奉上一组投保小贴士:

 

  投保环节应注意事项:

  一是选择合法的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二是明确自身的保险需求,不受销售人员所谓的产品高收益所诱导;三是按照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销售人员的询问,投保人要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四是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或产品说明、保险计划,了解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事项、保险金额、保费、缴费期等情况,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保全环节应注意事项:

  消费者办理保全时,应备齐所需文件(保险单;相关申请书;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其他相关证件),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可以通过官微或官方APP提供保全服务。在办理保全时,建议消费者不要为了图省事而将身份证件交给保险销售人员代办的做法,防止发生恶意事件。

 

  消费者办理保险理赔应注意事项:

  第一,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建立合理的预期。很多消费者由于投保时对自身的需求和保险责任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到发生事故后,才知道所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内,不能获得赔偿,情绪难免激动。

  第二,及时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要通过电话、书面、传真等形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对于意外事故、可能涉及身故、残疾等索赔金额较高的保险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有可能要承担因迟缓通知而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调查费用,或者是对因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确认损失的无法得到赔偿。

  第三,了解定点医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前往保险公司指定的定点医院(大多数公司指定二级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进行诊治。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保险公司的定点医院诊治,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将有可能给后续的理赔带来不便和损失。

  第四,诊治项目和药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消费者的各项医疗费用,需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的规定。如投保费用型医疗保险,就诊时要提示医生自身的保险情况。对于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除收据原件外,还要保存好所有费用的明细,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时通常需要审核费用明细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第五,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包括理赔/给付申请书、保险单、最近一次缴费凭证、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关注索赔时效。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视为放弃权利。不同的险种索赔时效也不同。《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如何防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误导行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特别要注意以下五方面。

  一是确认销售资质。根据相关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保险时,应当持有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核发的执业证书,商业银行代销保险的,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若销售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可根据公示的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是了解产品信息。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提示书等相关销售文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还需要客户抄写风险提示语句以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逐一签字确认。建议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在销售过程中如遇强制搭售、劝诱误导或虚假夸大等不当推荐行为,保险消费者应保持警惕,并有权拒绝购买或进行投诉举报。

  三是积极配合“双录”。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商业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双录”不仅是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等义务,也有助于固化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建议保险消费者积极配合“双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认真对待回访。保险消费者购买合同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一般包括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保险产品,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五是重视犹豫期权益。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少于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

  非法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电信诈骗、银行卡盗刷以及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等。保险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要认真审核销售人员及其声称的机构是否系合法保险机构或合法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销售的产品是否是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合法的保险产品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或相应的保险机构官方网站查询。

  与保险机构发生消费纠纷时,江苏省保险消费者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省保险行业协会或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江苏保险业设立了江苏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处理中心,全省保险行业统一投诉咨询服务电话是4008012378,该中心为全省保险消费者免费提供纠纷处理服务。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均是无偿的,请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所谓的“维权机构”的“全额退保”宣传,避免资金损失。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