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证券 » 保险资讯 >> 正文

保险资讯

税延养老险产品销售进入倒计时
江苏消费网 (2018-05-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阅读:

  5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产品示范条款同时发布。业内人士指出,与先前发布的试点通知以及税延产品开发指引相比,《暂行办法》的公布不仅明确了税延经营险企的资质要求,也标志着与税延配套的相关办法全部出台完毕,保险公司销售即将实施。

  险企入围需越12道门槛

  险企要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暂行办法》做出了包括注册资本、偿付能力、服务网络、养老资金管理经验等12项规定。其中,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对此,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表示,从国家层面看,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被视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资金安全性和稳健性要求是极高的,理应对险企提出门槛要求。

  国君非银分析师刘欣琦表示,《暂行办法》的核心在于对税延养老险经营中各项可能出现的风险从源头进行有效控制,旨在引导保险机构强化税延养老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加强资金运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确保该产品安全稳健、公开透明。

  “《暂行办法》发布后,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可开始根据具体要求设计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预计短期内会有产品在银保监会审批后上市,保费收入有望提高。”兴业证券分析师董天驰认为,保险龙头公司有望优先成为试点对象。保险龙头公司成立时间相对较久,在风险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均相对完善,更贴近《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偿付能力上,四家上市险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超过200%;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上,四家上市险企也远高于《暂行办法》规定的门槛;在养老保险业务上,四家上市险企旗下均有养老公司,具有经验上的优势,其中国寿、平安和太保旗下的养老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上均有全牌照。

  董天驰表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目前仅在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但在我国老龄化日益严峻和商业养老险覆盖率的不足的背景下,大趋势必然是逐渐向全国范围覆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空间较大,有望带动整个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高险企长期稳定的保费增量。若后续税延养老险在全国范围推广,将会带来寿险新增保费约3360亿元,相比2017年全国寿险保费收入可以提升15.66个百分点。

  产品起售渐近

  《暂行办法》的发布为税延养老险产品的正式推出上市打下基础,预示着该产品正式起售渐近。

  刘欣琦指出,从短期来看,该类产品的推出对上市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价值影响有限,但长期来看将不断刺激市场对该类养老险产品的需求,随着纳税人口的增加,将进一步推动后续养老年金类市场的发展,对寿险行业发展有益。

  “从目前跟踪情况来看,从4月中旬开始,各家保险公司的新单数据开始出现逐步回暖的迹象,这和我们此前一直的判断是吻合的,由于保障性产品需求的增长以及占比的提升,预计后续保险公司的新单数据有望迎来改善。其中,在一季度后加大增员投入、适应市场需求改进产品的公司,数据改善预计将更为明显。”刘欣琦称。

  实际上,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在积极布局相关业务。据了解,除了传统的销售渠道外,泰康养老开发了线上的税延养老专项测算工具,微信端、PC端的投保流程也基本开发完毕,此外,公司还设置了客服电话的税延养老服务专席。李艳华表示,泰康养老已经与上海、福建、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大型企业进行了接触,了解企业需求,讲解税延政策,并对上述区域的业务人员进行了政策和产品的初步培训,计划在四地区同步启动销售工作。

编辑:葛绍刚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