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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课堂

反保险欺诈要抓住三大关键
江苏消费网 (2017-12-11)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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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物辩证法认为,凡事都具有关联性、规律性、系统性、矛盾性。将此种思维方式应用于保险经营和反保险欺诈上,同样具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

  本文通过对数以千计的保险经营案例和数以百计的保险欺诈案件为标本,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手段进行解析和重构,笔者认为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要以反保险欺诈为镜子,折射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瑕疵,从而强化保险经营实务中对关键人员、关键险种、关键环节的管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

  基本逻辑:风险分类、保险经营和保险欺诈

  分类是进行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广泛应用于所有研究领域,很常见、很有效。将分类研究方法应用到经营风险的保险行业,首先体现为对风险状况的分类上。分类结果取决于分类所采用的标准和研究问题的视角。

  按照风险发生的概率,将所有风险分为绝对不可能发生的风险、绝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具有发生可能的风险,其中仅限于具有发生可能的风险,才纳入经营对象的风险。所以,纳入保险欺诈和反保险欺诈案件的风险,也仅限于可能发生的风险。

  保险欺诈击中的是保险经营活动链条的薄弱环节,一种情况是保险流程设计本身存在漏洞,当然给保险欺诈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另一种情况是,保险流程设计本身没有瑕疵或者漏洞,是因为相关人员违规操作,给保险欺诈留下可乘之机。通过对大量保险欺诈案件进行解构分析,绝大多数的保险欺诈属于第二种情形。基于上述分析,按照唯物辩证法的思维,做好保险欺诈就是要梳理保险欺诈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排查关键:人员、险种、环节

  对诸多保险欺诈案件结构分析发现,保险欺诈活动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实施诈骗活动的主体、选择的险种和瞄准的保险经营活动等三个点位进行分析。

  关键人员。实施保险欺诈活动,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能够一次性提供完整资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通过对大量保险欺诈案件分析,发现汽车修理厂的人员、从事过保险销售的人员、医生以及辅警等人员是类保险专业人员。以典型的安徽省某保险诈骗团伙为例,其中主犯曾经有代理保险的从业人员、伪造病历的医生、变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辅警等等。媒体公开报道中反映有的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丧失职业操守,内外勾结,参与到保险欺诈活动中。通过对实施保险欺诈人员结构分析,为预防保险欺诈和打击保险欺诈指明了人员方向。

  关键险种。实施保险欺诈活动,险种也是精挑细选的。通过对大量保险欺诈案件分析,商业车险、重疾险、意外险等受到保险欺诈分子的青睐。其中,商业车险中被青睐的险种是车损险,惯用的道具是豪华二手车,而不是豪华一手车,也不是普通的二手车;选择的是重疾险,而不是短期的健康险或者单纯的理财型险种;意外险中,几乎没有短期的航空意外险、公路乘客意外伤害、学生意外险,全是用于个体的意外险种。通过对实施保险欺诈险种结构分析,为预防保险欺诈和打击保险欺诈指明了险种方向。

  关键环节。实施保险欺诈活动,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发生在理赔环节,其实在销售时段已经埋下诈骗隐患。大家知道,车险欺诈在保险欺诈案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又以豪华二手车为首选道具。诈骗分子之所以选择豪华二手车为道具,因为在销售环节,计算车险的车损价格依据是高估了的二手车价格,而不是真实的二手车价格。重疾险诈骗最常见的就是带病投保,也首先发生在销售环节。

  按照唯物辩证的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逻辑,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就要抓住关键人员、关键险种和关键环节,从而有效预防保险欺诈、有效识破保险欺诈、有效打击保险欺诈。

  标本兼治 防患未然

  保险欺诈活动是众多欺诈犯罪行为中的一种,其对于保险行业本身、对社会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在侦查、审理、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会平白消耗社会资源。所以,有了有效识别、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需要从保险行业经营、保险欺诈惩治和社会治理等层面进行改进和加强。

  一是夯实经营基础,提高经营能力。保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中有的风险就来源于道德风险。提高保险行业经营能力,优化业务流程,就会铲除经营风险和滋生道德风险的土壤,或许会根除豪华二手车进行车险诈骗的根源。比如,在车险经营中,对于所用投保车险价格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诈骗分子在丧失套利空间的前提下,就不会萌生通过制造导致全损事故的念头;在事后问责机制建设上,对于被界定为利用豪华二手车进行诈骗的案件,事后要问责当时销售、核保、高管等人员的经济、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来调动其责任心。

  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在于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第一道防范环节同样在于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加强人员管控和业务流程改造是重中之重。

  二是加大惩治力度,发挥威慑作用。保险欺诈案件是社会上众多欺诈行为的一种,但是与社会上的其他欺诈又有显著区别。显著区别主要表现:一是法律关系。保险欺诈分子都是保险公司的客户,双方之间具有业务关系,认定起来可能会被贴上保险纠纷的印象;其他欺诈,很多就是赤裸裸的诈骗。二是社会认知。保险欺诈中,被欺诈的对象是保险公司,在社会认知中是低于对其他欺诈的憎恨程度。三是惩治力度。通过对大量保险欺诈案件判决来看,在同样诈骗金额的基础上,量刑低于其他欺诈案件。其中,很多案件不予追缴诈骗保险金额,罚金又远远低于犯罪违法所得;剥夺自由方面,大量适用缓刑。

  为了威慑保险欺诈行为,建议对于被认定为保险欺诈的案件,使诈骗分子经济上不能占上便宜。

  三是着眼形成合力,完善社会治理。保险诈骗表面上是反映在保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治理存在的短板。比如,在车险经营中存在伪造、变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节,反映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管理中心存在短板;在寿险经营中存在伪造病历、伪造体检报告等情节,反映出病历管理中心存在短板。所以,加强保险以外领域管理和各个领域之间信息共享的交换,同时提升了保险领域和各个领域管理水平和能力,进而完善全体社会治理。

  提高全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全社会各个行业正常的经营和管理都会受益,保险行业自然不例外。全社会治理水平提高了,诈骗分子生存空间就会全面受到压缩,自然也就会走上依法合规、勤劳致富的道路上来。

  保险经营和保险欺诈是一对孪生兄弟,形影不离。但是,通过改善和加强保险经营,改善和加强社会治理,保险欺诈也一定能做到早阻隔、准预防、狠打击,为保险行业发展和社会治理升级营造良好的环境。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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