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监会反馈保险治理隐患:个别股东涉嫌保费自我循环注资)
9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保监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后,近日将评估结果通报给保险机构。
中国保监会表示,将向各保险机构一对一反馈公司治理综合评级结果、监管评价分数、评估发现问题及相关风险隐患。对评级结果为优质类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督促落实整改。对合格类和重点关注类公司,视情况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以及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对于中资保险法人机构,此次参与评估的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共计130家,包括保险集团公司11家,财产险公司53家,再保险公司3家,人身险公司4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9 家。130 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平均得分83.74 分。按公司类型来看,集团公司平均得分最高,为89.26 分;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人身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平均得分在83 分左右。90 分以上的优质类公司35 家;大于等于70 分小于90 分的合格类公司91 家;大于等于60 分小于70 分的重点关注类公司4 家;小于60 分的不合格类公司0 家。重点关注类公司为君康人寿、华夏人寿、华汇人寿和长安责任。
中资保险法人机构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公司治理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公司章程约定和执行存在缺失。部分公司章程约定不符合监管要求,公司章程“报行不一”。二是股东大会管理不到位。存在会议通知迟滞、委托授权手续不齐、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三是董事会建设不完善。部分公司董事会人数同章程不一致,董事会构成不符合规定,人员素质结构不合理,存在董事超期“服役”,未建立独董制度,独董长期未达到章程约定人数,专业委员会建设不足,部分公司滥用通讯表决方式。四是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够。部分公司监事以列席董事会方式履职,监事会会议频次不足,审议流于形式。部分公司监事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五是内部授权不合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授权机制不明确、过度授权或授权笼统,授权没有期限,越界行权。六是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履职和考核激励机制不合规。部分公司未明确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未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薪酬延期支付不合规等。
2.内部管控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内审力量配备不足。审计对象范围覆盖不全,内审人员配备不达标,未建立内审信息系统,未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发展规划程序不完整,执行不到位。部分公司规划制定实施不及时,审议程序不合规,未设立发展规划委员会,未制定规划的分解和落实措施,现行规划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等。
3.关联交易管理亟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关联方档案管理不完备。包括更新不及时,股东未提交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书面声明。
二是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包括未对关联交易开展有效的审计,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董审议,公司关联股东、董事未回避表决关联议题,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未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三是部分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风险。包括通过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等多层嵌套,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4.个别公司股东股权方面存在问题。一是非自有资金出资问题。个别公司股东涉嫌使用保费自我循环注资、融资出资或增加股东层级虚假增资。二是规避持股比例限制。三是通过收购股东间接取得控制权。四是借道股权质押变相出让股权或融资。五是股东行为不合规。存在股权被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质押或解质押、股东更名等事项未及时报告,股东未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及股东间关联关系等问题。
5.集团管控需进一步规范。一是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标。二是个别公司存在股份代持。三是涉嫌设置多重架构规避监管。四是股权质押比例偏高。五是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不合规,表现为给非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资金借贷,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非保险子公司,未按规定将全部子公司纳入并表范围,非保险子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等。
6.公司自我评价不客观不合规。主要表现为自我评价失真,自评满分,自评分与监管评分相差过大,没有按照自评分值要求评分等。为保证公司治理评估的客观性、准确性,存在上述问题的公司,按照《办法》规定,综合得分进行了相应调整与扣减。
对于外资保险机构公司,此次现场评估的外资保险公司共51 家(分公司选定2 家,恒大人寿由于去年已接受我会检查,未列入此次评估),其中,财产险公司22 家,人身险公司27 家(含1 家分公司),再保险公司1 家(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1 家。其中,49 家保险法人机构(2 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不参与公司自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平均得分86.21 分。其中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平均得分85.84 分,人身险公司平均得分86.80 分,资产管理公司得分78.78 分。
保监会表示,外资保险机构公司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股东股权方面。个别公司股东股权方面存在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不掌握股东相关信息或未能及时了解股东变更情况。二是部分公司股东名册管理缺位,存在股东名册不完整、股东名册记录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2.“三会一层”运作方面。“三会一层”运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董事会建设及运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董事会成员背景不符合要求,会议决议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保监会等方面。二是大多数公司专业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发挥不足,其成员人数不足或不符合资格。三是部分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重合程度较高,造成治理结构的不稳定性。
3.内部管控和治理机制方面。部分公司在合规内控内审方面需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力不足,内控合规及风险管理专职人员较少。二是未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不全。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部分公司关联方档案信息不全;此外,部分公司在发展规划执行有偏延期支付制度,或延期支付制度不符合实际、比例的要求。
4.公司自我评价客观性需进一步加强。外资保险公司治理自评中,总体而言自评得分较为符合实际,但少数公司存在自我评价不客观、得分过高的问题。为保证公司治理评估的客观性、准确性,存在上述问题的公司,按照《办法》规定,综合得分进行了相应调整与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