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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人民医院“65元标准”再次违规 谁在撑腰?
江苏消费网 (2016-08-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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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难挡医院超收床位费”追踪

  “65元标准”涉嫌违规

  作者:王远未 薛庆元

  8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以《整改通知难挡医院超收床位费》为题,披露了江阴市人民医院违规超收床位费,物价部门要求整改后继续违规超收,引起网友热议和吐槽。江阴市人民医院第一时间回应叫屈:“我们有物价部门核定65元/日的收费标准。”《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省市两级物价部门在公立医疗机构双人间床位费收费许可文件中,并无“65元标准”。

  医院“叫屈”

  对于“整改后收取65元/日违规”的质疑,江阴市人民医院表示“很委屈”,称收取65元/日是由物价部门批复核定的。

  据介绍,7月7日,也就是江阴市物价局对江阴市人民医院下达“(2016)澄价检改1号”整改通知书后,该局重新核准了江阴人民医院双人间床位费收费标准,并下发了“澄价发(2016)27号”《关于核定江阴市人民医院双人间B床位费标准的批复》,同意该院将双人间B床位费由70元/日降至65元/日收取。

  8月10日,记者再访江阴市物价局。该局价格管理科刘科长介绍说,2013年12月,江阴市物价局下发“澄价费(2013)71号”文件,对收费条件做了面积上的限制,即:双人间病房人均使用面积达到12平方米,即可收费70元/日。2014年,江阴市物价局在此基础上细化了收费条件,并于当年1月1日和12月21日先后出台了收费文件,要求“病房内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除符合基本床单元配置外,还应具备下列设施设备条件:病房内设有卫生间和洗浴设备……配微波炉等”,可按照江苏省相关医改精神,即:县三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市二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按照无锡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江阴市人民医院为县三级公立医院,执行市二级公立医院双床人间床位费B的收费标准,即床位费70元/日。

  刘科长称:“只要床位数和面积达标,双人间病房内没有微波炉,也可以按照70元/日标准收取床位费。”

  收费降低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注意到,公示在“中国-江阴”官网信息公开栏目上收费文件的附件中,“病房内部设施”栏目下“不少于人均12平方米的使用面积”等内容没做变动,只是将“病房内……配微波炉等”调整成了“病区内设配餐间(配微波炉等)”。

  对这个降5元收取的“65元标准”,江阴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工作人员解释称,床位费收费标准,主要是看病房人数和人均使用面积指标。“(江阴)人民医院双人间病房里一房两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就可以执行70元/日标准,考虑到没有按规定在病房内配微波炉,就适当降低一点,收65元/日。”

  涉嫌违规

  针对“65元标准”,江苏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在省局对各地医院双人间床位费收费栏目序列中,二级医院有55元和70元两个标准,三级医院有60元和80元两个标准。“在公立医疗系统床位费标准中,没有65元/日的双人间床位费标准,按照现行法规执行的收费系统,不应该出现这个价格标准”。

  8月15日,江苏省物价局医疗价格处黄处长表示,“苏价费(2015)21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不得减少服务设施设备,降低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对应的收费条件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或收费价格,各地价格管理部门更不能“以情代法”,务必吃透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文件。

  有关人士表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法规文件,务必做到严谨合法,尤其是法涉民生,更应出则有法可依,行则执法必严,在法规的执行上不容左右逢源,更不容降低标准,避免因此带来降低政府公信力的恶果。

  另据了解,相关部门对江阴市人民医院超收床位费的退费、追缴、行政处罚等措施仍未启动。

编辑:元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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