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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火疗”减肥被烧伤 消费者索赔3.9万
江苏消费网 (2011-02-23)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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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在无照美容院进行“火疗”时被烧伤,事后留下多处疤痕,她为此起诉向美容院老板索赔3.9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3岁的张女士称,去年5月13日,她为了排毒和减肥,到李女士开的美容院做“火疗”。她做了三次,前两次在感觉烫时,李女士就用毛巾把火扑灭。第三次,她感觉胳膊着火了,把毛巾撩起来并滚到了地上。李女士给她抹了芦荟胶,说次日就会好。但回家后她已满身起泡,到医院首次治疗17天,李女士承担了全部费用,但二次手术费用李女士没有支付。

  张女士认为,她现在上半身多处留疤,手术后左右乳房不对称,至今恐惧见到火光、热水等,且经工商部门证实,李女士的美容店无营业执照。因此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等3.9万余元。

  昨天,李女士称自己是按照规范的流程操作,张女士受伤与其撩毛巾有关,且对方是敏感体质。李女士认为,张女士第一次入院已经治好,二次住院和她无关。她承认美容院没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自称有一个高级按摩证,接受过“火疗”的培训。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刘薇)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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