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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快讯

医患纠纷:诉讼赔偿趋向统一鉴定模式仍存分歧
江苏消费网 (2010-10-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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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国春

  《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已有3个月了。由于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适用该法过程中尚面临诸多困难。不过,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举办的“《侵权责任法》适用相关问题探讨”法官讲坛活动上了解到,医疗诉讼和赔偿的“双轨制”已渐趋统一。但是,医疗鉴定的“二元化”仍然存在。

医疗诉讼告别“双轨制”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法律界一般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二元化’到‘一元化’的分水岭。”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兰楠说。

  根据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发生与否如有争议,应采取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来解决。但在实际医疗过程中,非医疗事故同样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纠纷,应以《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条文为准绳,并可通过司法鉴定的模式来解决。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的很多年里,国内的医疗诉讼往往分为“医疗事故诉讼”以及“非医疗事故诉讼”两种方式。

  然而,医疗诉讼“双轨”运行存在很大的弊病。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统一负责,“爷爷鉴定孙子”的嫌疑让其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导致医疗事故鉴定遭遇冷落。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的统计,宁夏一年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有80多起。然而,作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宁夏医学会,却只有“几年才受理几起鉴定”的工作量。而从医院一方的角度来说,医疗事故诉讼引发的恶劣影响远超非医疗事故诉讼,医院“花钱摆平”患者的动机亦十分强烈。

  兰楠认为,《侵权责任法》初步建立了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的,都应当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记者获悉,这一观点已普遍为司法部门所接受。浙江省高院就在9月中旬发布《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并高调宣布,当事人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再影响案件审理。

医疗赔偿终结“两极化”

    2007年,江苏南京市民刘保德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然而在挂了3天点滴后病情急转直下,最终在栖霞区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一年以后,南京医学会终于拿出了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然而,法院一审判决的赔偿金总额只有6.3万余元!赔偿数额大幅缩水的主要原因,是家属们提出的赔偿大头——32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被法院以“依据不足”驳回了。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同样的医疗损害行为,如果没有经过事故鉴定,亡者家属或许能够获赔高额的死亡赔偿金,但如果经过鉴定并且确认为事故,死亡赔偿金却会因为法律的漏洞反而无法得到支持。

  出现这种“怪事”的原因在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参照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则可作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而后者比前者多了一项数额高昂的死亡赔偿金。

  据了解,死亡赔偿金按当地人均收入计算20年,农村平均为10万元左右,城镇则在20万元左右。在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甚至可高达四五十万元。

  “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从中获得的赔偿反而低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病例。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有损司法的公正性,也间接导致‘医闹’的增多。”兰楠说。

  伴随着医疗诉讼方式的统一,《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关于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法律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最大的贡献就是统一了医疗损害赔偿适用的标准。

  不过,面对审判实际,兰楠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赔偿细则,尤其是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进行明确规定。

医疗鉴定“二元化”仍存

  此前的医疗诉讼“双轨制”导致的另一问题是,医疗诉讼鉴定通常遵循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二元化”并存模式。医疗诉讼标准的统一,能否带来鉴定的“一元化”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陈现杰表示,希望《侵权责任法》能解决医疗鉴定“二元化”问题,不过,这需要有一个过程。

  今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医学会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同时指出,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7月1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兰楠认为,“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是否意味着最高法院认可卫生部的上述通知,仍然承认医疗鉴定的“二元化”。如果是这样,鉴定“二元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利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

  对此,陈现杰解释说,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今后的鉴定必须有资质,而医学会目前为止没有这个资质。但司法鉴定机构目前缺乏医学专家,离开这些专家无法证明一些鉴定。

  相关统计显示,2010年仅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专家库就有643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临床专家,涉及专业类别达到50个,其中区外专家有255名。北京市医学会更有近2000名医学临床专家,这一优势不容忽视。

  陈现杰称,将来的法律可能规定,特许卫生部门的医学会建立鉴定机构,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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