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张家民
在服用了痔血胶囊后,天津市宁河县一名患痔疮的妇女,出现食欲不振、皮肤发黄等症状。经诊断,其为药物性肝损害。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药品生产厂家赔偿这名妇女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孙女士称“我因为得了痔疮,于2008年10月到红桥区的一家大型医院进行治疗。当时大夫给我开了两盒痔血胶囊,还有另外一些别的药,此后我就服药治疗。”但同年11月的一则报道,让自己大吃一惊。“报道中说,有人因为大量服用这种药出现了肝脏损害的不良反应,而且这种药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召回。我当时有些害怕,于是立即停止服用该药。”
但此时停药为时已晚。在此之后,她出现了食欲不振、恶心、皮肤发黄等症状。于是她急忙从宁河县来到当初治疗痔疮的医院进行治疗,被确诊为药物性肝损害。住院99天后,孙女士才康复出院。在治疗期间,生产痔血胶囊的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为孙女士支付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出院后,孙女士认为,维奥公司和医院对她的损害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就赔偿问题与两家单位进行了协商。由于无法达成协议,她将这两家单位告上法庭,为自己的“肝”讨个说法,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维奥公司一次性赔偿孙女士误工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2.5万余元。但未支持孙女士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官表示,孙女士此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拿到判决书后,维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称,一审认定痔血胶囊存在产品缺陷属于认定错误,对于药品质量与患者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亦属于错误认定。即使痔血胶囊存在质量瑕疵,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所以维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天津市一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维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中院认为,维奥公司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对其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即使其所生产的药品存在一定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也应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而不应对服药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的损伤。孙女士在服用维奥公司的痔血胶囊后身体出现损伤。医院的诊断证明,孙女士的肝损害等症状系服用痔血胶囊所致,相关媒体的报道亦佐证了该事实。维奥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支付了孙女士的住院治疗费用,说明维奥公司认可孙女士的身体损伤与服用痔血胶囊之间存在关联性。故维奥公司所持“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