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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江苏出台法律规范“两小”生产经营 从源头保舌尖安全
江苏消费网 (2016-04-06)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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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3月30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是针对长期存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却又缺乏明确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立法吸收了我省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在做到规范“两小”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又能更好地促进小作坊和摊贩有序、规范、健康发展,从源头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实施监管更接地气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分别实行登记和备案管理。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现状特点,立法要求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时,明确了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证管理等要求,较食品生产企业适当降低了食品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时应当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要求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立法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品种目录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国家、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明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基本规范。坚持问题导向,要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用水符合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等。对食品小作坊进货查验、凭证记录留存、食品包装标识、禁止行为、证照公示和食品摊贩信息卡公示、经营区域时段要求等管理制度和要求也有了进一步的细化。此外,对于食品小作坊的场所环境、布局、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管理等内容,本次立法还授权省卫生计生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作为强制性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予以执行。

  规范行为堵疏结合

  据统计,我省有食品小作坊3.5万多家,从业人员8.7万人;各类食品摊贩近4.9万家,从业人员9.2多万人,消费人群广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分布广泛,因其数量多、规模小、经营散,生产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销售范围广,容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同时,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方便群众生活、传承传统饮食文化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食品工业规模化生产的今天,食品小作坊和摊贩作为食品行业的重要补充,客观上将大量并长期存在。同时,这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是大众创业的主体,是社会民生发展的重要部分。

  因此,本次立法采取了疏堵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要求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配套完善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生产经营。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诚信教育;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等方式,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公众参与确保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参与。本次立法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涉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两小”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要求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食药宣)

编辑:刘军 冯云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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