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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实施条例》征意见 法律人点赞七大亮点
江苏消费网 (2016-01-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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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12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正式开始征求意见。这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首次修改。多位专家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详细具体,且亮点纷呈,体现了国家发力扭转食品安全形势的决心。

  亮点一

  条例草案丰富细致

 

   对于这部《条例》(修订草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的初步印象是,草案十分详细而具体,内容也很丰富。

  “特别是附则中对条例中的各种用语,新《食品安全法》有一些规定,但不是很详细,这里对它的含义不但做了准确定义,而且定义更加丰富了。比如像食用农产品这个词,这是我们常说常用的,但是对哪些是食用农产品,食品在哪些阶段算食用农产品,其实还是存在分歧的。这里都做了定义,这对理解适用法律是有帮助的。”王伟国告诉记者。

  不过王伟国也表示,实施条例主要是对《食品安全法》内容的具体化,重复的表述不需要。对“社会共治原则”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机制,使其更有抓手。再就是对有些表述要再进一步斟酌。比如附则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定义中,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这一解释乍看上去似乎没啥问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适用的地方还有修改余地。

  亮点二

  取缔贴牌保健品和洋奶粉

 

   《条例》(修订草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销售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王伟国认为,这是极具现实针对性的规定。“其实在现代工业生产体系中,贴牌生产并不稀奇,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允许的。但是婴幼儿奶粉作为特殊的食品,对其生产经营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近些年国产奶粉不断被曝出问题,消费者对国产奶粉信任感骤降,对洋奶粉情有独钟。这给一些商家带来了商机,他们利用消费者的这种认知,通过贴洋品牌的方式获取利润。如国内乳企使用国外奶源在国外加工;国内乳企使用国外奶源在国内加工并加贴洋品牌;在国外注册品牌却使用国内奶源在国内加工而成。王伟国指出,第三种方式具有极大的误导性,很容易蒙蔽消费者,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第43号),明令禁止。此次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加以规定,既是对公告内容进一步法制化,也是对婴幼儿配方奶粉严格监管的具体体现。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韬则对第九十三条要求“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同一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号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同一商标”表示赞赏。他认为,这意味着,市场上大量的贴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将被取缔。

  亮点三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告诉记者,她对《条例》(修订草案)印象最深的是终于在制度层面建立起食品风险交流机制。

  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食品风险交流机制的建立依据、机构组成、交流原则、交流方式。如规定了“根据需要,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咨询委员会可以就风险交流的事项征求社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意见,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参与风险交流工作”。

  孙颖表示,尤其是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务院食药监部门和其他部门都要建立工作规范,还要建立交流机制,这是对食品风险交流机制的实际落实。第二十四条更进一步规定,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咨询委员会以及相关组成人员,还规定了很多政府部门之外的第三方专业人员以及消费者加入这个委员会,这是很大的突破。

  “但是建立食品风险交流制度不是仅靠这三条就可以,它是和整个监管体系联系在一起的,包括信息的收集、信息的通报、信息的发布等制度。建立信息沟通平台还要打破各部门之间的藩篱、障碍,还要解决地方政府可能因资金、人员等问题对风险交流制度的抵触情绪等问题。”孙颖说。

  亮点四

  网络食品被纳入监管

 

   张韬表示,在食品生产经营部分,《条例》(修订草案)的第六十条至六十二条新增了业界最为关注的网络食品交易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其中规定了网站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须备案并在平台上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特别要求“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此外,商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草案还首次具体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检的要求。

  亮点五

  增设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安全鉴定制度

 

   食品安全检查是能防患于未然的重要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建立专职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张韬表示,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难以判断,成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大难题。草案增加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这些举措对于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或者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六

  强化责任追究

 

   张韬律师表示,新修改的草案强化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追究,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裁量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设了故意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提出了案件移送期间相关行政处罚的要求。

  修订草案以《食品安全法》为立法基础,以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为立法宗旨,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严格责任、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不安全食品的分级召回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和行政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亮点七

  企业标准告知式备案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备案制”为告知式备案,要求“有关部门不得通过评议、认定、审定等形式实施变相行政许可”。张韬认为,这说明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完全交由企业自己来实现。

  王伟国表示,这一规定也很有意义,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备案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曾争论了很多年。此次修订草案通过正反两方面界定的方式,给出了明确说法。

看评论:召回期免十倍赔不妥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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