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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强化民事连带责任 保护消费者权益
江苏消费网 (2015-05-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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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丽娟制图

  ■本报记者 姚敏

  “《食品安全法》从四个方面总体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更有利于护佑消费者。”资深法律专家程军解析,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其中强化民事连带责任,更加迎合了消费形势和消费环境的变化,是消费者维权的利器。

  加大交易平台责任

  《食品安全法》对社会关注的食品交易平台责任予以了明确,对相关场所交易的相关违法经营者加大了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规定还明确,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违反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即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追究相同。

  强化线上民事责任

  除了对线下传统销售渠道的食品经营者明确了责任,《食品安全法》还对于眼下火热的网络食品消费做出了要求,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对于网络食品消费的权益受损,《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知名专家、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黄昆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对于线下展销会还是线上的网络食品交易,《食品安全法》都强调加大经营平台的责任,强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促进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程军解析,以往消费者买到假劣食品或者权益受到损害,经常遭遇被交易平台、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推诿等问题。连带责任和直至吊销许可证等严厉的处罚等规定,使得交易平台的责任明确了,即其必须加大监管和把关,这样消费者维权难的困境才得以摆脱,将使得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大增。

  多处强调连带责任

  按照新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监测信息、虚假检验报告的,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中“连带责任”体现于食品全过程监管包括安全风险监测、食品检验、认证等各个环节。

  此外,“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欺骗消费者的将被严惩,估计今后明星会对代言比较慎重了。”黄昆仑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连带责任”也体现于广告经营、发布、设计、制作等各个环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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