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超市里商品摆放时间长了,难免有些要过期。而鄞州五乡却有一家超市最近因此吃了亏。因为一箱过期两天的牛奶,该超市最终赔出了十箱牛奶的钱。
11月2日上午,消费者王小姐来到鄞州五乡一家超市,花了66元从该超市买了一箱牛奶。结果她拿回家打开一看,发现这箱牛奶的保质期到2010年10月31日为止。王小姐当即带上购物小票和店主钟某交涉,要求店主至少赔偿5箱。然而店主钟某却表示不是故意为之,只答应调换,且态度强硬。无奈之下,王小姐愤然向五乡工商所投诉。
接到王小姐投诉后,五乡工商所12315及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到该超市进行了实地调查。结果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在调解期间,店主钟某一再声称,他平时一直非常重视食品安全,这箱过期牛奶仍放置柜台出售完全是一时疏忽造成的。但工商人员指出,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超市应尽义务,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按理应当推断为“明知”。而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有害于消费者健康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提出十倍金额的赔偿。在工商人员介入的情况下,超市除给予王小姐退货之外,另外支付王小姐十倍的赔偿即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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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员指出,随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的出台,近两年来消费者去超市消费发现问题后,提出多倍至十倍赔偿的消费投诉时有发生。而这些问题中,最常见的就是超市内遗漏的过期食品。
工商人员指出,作为商品销售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觉定期检查店内食品,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否则不但有可能遭到惩罚性索赔,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工商部门的立案查处。
(记者 周立明 通讯员 戴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