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一起涉传销案件过程中,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吕永涛,在本局一名退居二线的副局长斡旋下,擅自让被查封公司自行解除查封,处置涉传销案物品,造成涉案财产灭失。
8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吕永涛滥用职权、贪污案的一审判决书,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经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次认定吕永涛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汉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河北乙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连公司)负责人丁某、总经理李某等人涉嫌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案,同年5月9日,时任汉川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吕永涛带队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执行抓捕、扣押、搜查、查封任务,乙连公司存放传销物品的仓库被采取换锁、贴封条的方式进行查封。
2014年6月,乙连公司总经理李某被取保候审后,托关系找到汉川市公安局一名退居二线的副局长周某,请托吕永涛对乙连公司仓库解除查封等事项帮忙。
周某作证称,他接受请托后,2014年8月出面请吕永涛吃了一次饭,在饭局中,提到被查封的仓库,能不能通融,“吕永涛当即表态说没有问题,并对李某说回去自己解封就行了。”
李某作证称,他当场问被换的锁咋办,“吕永涛对我说你们直接打开就是。我觉得吕永涛能代表公安局,听他这样说我就放了心。我当场给下属打电话,说可以打开仓库了。”随后,仓库中被查封的3511盒产品被销售。
法庭上,吕永涛及其辩护人认为,解封乙连公司仓库前,吕永涛向汉川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并征得同意,其并未超越职权,而是在授权范围内正常履职,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永涛作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负责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在关系人的斡旋下,擅自让被查封单位自行解除查封,处置涉案物品,造成涉案财产的灭失,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虽然汉川市公安局提交的“情况说明”,称吕永涛就解封仓库一事向局主要领导进行过汇报,主要领导同意解封,但丁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没有结案,查封物品为传销物品,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查封,且解除查封方式随意,导致被查封的物品灭失。被告人吕永涛滥用职权行为明显。
法院另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汉川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先后侦破三起由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举报的公司客户信息被盗案,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为感谢网安大队,分三次送给该大队现金计90000元。该费用没有入汉川市公安局财务账,网安大队负责人经请示被告人吕永涛同意后,先后将此款以补助、奖金的名义发给网安大队干警,吕永涛共计领取8100元。2013年至2014年,汉川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与汉川市E派电脑经营部签定协议,委托E派电脑经营部对全市网吧安全管理软件进行维护,为解决费用问题,汉川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用E派电脑经营部的收据向网吧收费,二年间共收取16万元,汉川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分得8万元,经被告人吕永涛同意,分得的8万元没有入汉川市公安局财务账,以年休假补助等名义予以私分。吕永涛分得2600元。
2017年2月13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吕永涛以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7月25日,云梦县人民法院一审再次认定吕永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