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答复有关服务网点设立要求问题的函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7年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后,部分地方商务部门询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是否包括县级市,现答复如下:
一、《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据此,商务部在《管理办法》中要求“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
二、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为设区的市,其区政府为县级以上。据此,《管理办法》所称“设区的市”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要求设立服务网点的各个城区应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与《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设立服务网点的目的是,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直销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这一规定对于内外资直销企业统一适用。
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