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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秩序需要法规给力
江苏消费网 (2010-11-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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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 磊

  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让数亿网民受益匪浅。然而,近几年接连曝光的一系列不正常现象,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面对乱象丛生、日益复杂的网络市场环境,如何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产业健康发展?近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为此举办研讨会。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网络秩序是市场经济当中的秩序,不管是否虚拟,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关系,《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尤其是涉及千家万户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能。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

  互联网的出现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彻底改变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和消费方式。据统计,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4万亿元,网络购物从无到有,年交易总额迅速上升,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98%,个性化网络,社会网络服务,在线学习、交流、娱乐等已成为许多网民的生活方式。

  截至2010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另据预测,到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将超过8亿大关。网民从4亿到8亿,不仅是量变过程,更是质变过程。这意味着我国主流消费群体几乎全部上网,意味着互联网普及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但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部主任王俊林指出,我国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产业造成危害。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行业频频发生各类纠纷。有的是应用软件厂商之间利用技术手段,排斥打击竞争对手;有的是互联网厂商因链接转载内容被状告侵权;有的是搜索引擎厂商被指责人为操控搜索结果而被告上法庭……诸如此类的官司屡见不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海放分析认为,多年以来,我国互联网习惯用一个概念概括——虚拟世界。事实上,互联网中的很多事情不是虚拟的,它可以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在互联网行业,多数创业者第一要考虑研发技术,第二是上市融资,第三是扩大影响,第四是防备他人抄袭。我国互联网整体规则没有形成,互联网秩序缺乏有效规范,在这种没有规则、恶性竞争的环境下,互联网企业生存状态很恶劣。

  依据现行法规重塑竞争秩序

  近年来,我国某些互联网企业时常企图凭借技术手段控制打压竞争对手。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分析认为,我国互联网企业之间出现的许多纠纷有这样一个共同点,大都涉及到在互联网经营中以技术力量控制他人的技术力量。但是,被控制的一方又反过来用一种技术来抗衡。这样的行为可能表现出两种主要违法形式:一种是虚假宣传,一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指出,我国网络企业的竞争行为,应当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以及2008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市场,同样也适用于网络。

  近几年出现的许多网络纠纷中,当事企业双方往往大打口水战,并利用技术手段和各自优势压制对手,这些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有关商业诋毁条款,以及《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性规定。一些网络企业之间的纷争牵扯到大量用户,如果不能尽早平息纠纷,很可能产生许多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将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竞争者等多方的利益。

  此外,吴宏伟教授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过程中,凡是涉及到重大事件、群体利益的情况,应该设定行政责任,如此才能促使行政机关尽快平息风波。

公共利益不容侵犯

  在互联网软件企业之间无休止的争斗中,大量消费者利益遭受侵害。根据一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消费者可以起诉到法院。但关键问题是,单凭消费者个人力量起诉举步维艰。由于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消费者举证困难重重。另外,消费者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也是个难题。我国现在没有公益诉讼制度,如果出现损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情况,缺乏相关机构代表全体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指出,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是两家企业“打仗”,影响到第三方利益,特别是影响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关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进行查处,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查清楚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不法经营者严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关系到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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