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自己的二手车卖个好价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的李某故意隐瞒车辆曾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并悄悄调减了行驶公里数。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李某返还杨某已支付的购车款5.2万元及车辆保险费2299元。
2013年10月7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小汽车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自用的一辆2.0别克君威小汽车转让给杨某,价格为10.2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5.2万元,余款5万元,按10个月每月0.5万元付清。卖车时李某承诺,该车符合国家汽车质量标准,未出现过事故及汽车肇事问题,现使用良好,没有故障隐患。
首付购车款到账后,李某将汽车交给杨某使用管理,并于2013年10月10日配合杨某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杨某为此支付过户费265元,李某支付100元。此外,杨某还支付了车辆保险费4598元。
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得知,自己从李某手里买来的小汽车竟然于2012年6月22日在抚州市广昌高速公路上与前方货车发生过追尾,酿成了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当时保险公司认定,“损失部位:全车;程度概述:非常严重”。同年7月25日,该车被拖至赣州运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进厂维修时的公里数为4万公里,而出厂时却调减成了21000多公里,维修费用达85000元。杨某认为,李某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诈手段恶意将车卖给自己,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遂诉至章贡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转让的车辆曾于2012年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大修,保险公司核定的车辆维修金额达8万多元,该因素直接影响原告的估价金额及决定是否购买等结果,应作为转让车辆所涉的重大事项。按照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如实告知该信息。被告故意隐瞒该事项,致使原告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提出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撤销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然归复缔约前状态,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最终决定,判决撤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10月7日签订《小汽车转让协议》;因原告与第三人已实际使用该车数月,故原告已支付的过户费用由原告本人承担,保险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已支付的购车款52000元及车辆保险费2299元。(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