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洪敬谱
安徽省怀远县一位货车车主在替淮南市一位货主拉货途经淮南市高皇镇安台渡口时不幸连车带人落水,属地海事部门——淮南市田家庵区地方海事管理处作出了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书。车主认为,一方面海事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合理,缺少了事件直接关系人——货主的询问调查;另一方面,作为监管单位的田家庵区地方海事管理处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投诉:货车渡河时连车带人落水
去年4月,本报记者接到安徽蚌埠市怀远县王守标的投诉。投诉称,4月10日凌晨5时20分左右,其随同妻子驾驶车牌号为苏A69466的江淮货车为淮南市货主陈广利拉货,途经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安台村安台渡口时,货主陈广利下车和渡工谈好价钱,就向他招手示意上船过渡,王守标驾车驶向渡船,结果货车前轮刚上船,船两臂突然断裂,王守标和妻子及货车当即落入水中。此时,8米多长的货车连车带货一起沉入淮河之中。
王守标和妻子被120急救车送入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事发后,王守标拨打110报案,淮南市海事局田家庵区海事处出警到现场拍照,并将两名肇事渡工带走,又于当日11时左右放回。
王守标称,他当时所带2.6万元现金及8600元拉货回单全部落在水中。车子也严重损坏。另外,其妻子住院期间无一人到医院支付住院费和看望,几千元的医药费均由自己垫支。
调查:责任认定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田家庵区海事处孙勇副处长向记者介绍,他在4月10日早上6点多接到情况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后对驾驶员王守标作了询问笔录。在问话中,车主王守标说,是货主陈广利已经和渡工说好要上船,价格都谈好了,他是听货主的,不说好他是不会上船的。而渡工说,他阻止车主上船,车主硬上去才导致这一事故发生的。“我们还在渡口找了两个现场目击证人来问话,他们说看见车主把车往船上开的”。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货主陈广利应该最了解情况,但是在田家庵区海事处的整个问询笔录中却没有。孙勇副处长的答复是“当时没有联系上货主”。于是田家庵海事处于2009年4月15日下发了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守标没有听从渡工的制止,况且该车装货重心偏高,关键时刻处置不当,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致使汽车落入水中,两人落水,安台渡口渡工现场制止不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勇告诉记者,按照海事处的处理决定,车主家属的住院费、医疗费、车辆的打捞费用应该由渡口承担,在经济赔偿方面渡口按照赔偿能力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观点:海事部门责任认定书存在瑕疵
王守标收到该认定书之后认为,明明是自己按照货主的意思上船的。另外,海事处在认定责任的时候,没有调查事件关系人——货主,就作出了他认为不公平的责任认定书,于是向淮南市海事局申请重新认定。
为了弄清真实情况,2009年4月下旬,记者了解到了车主王守标与货主陈广利的一段对话:
王守标:“你当时到底有没有和渡工说好上车?”
陈广利:“渡工不让上船,我怎么会向你招手呢,肯定是说好了的,你还是找保险公司赔吧,渡工没有钱。”
2009年5月13日,淮南市海事局作出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王守标以签写领取之日领取了重新责任认定书。
安徽省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海事部门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在处理该起水上事故时应该调查事故双方和与该事故有关的证人,而田家庵区海事处在调查取证中遗忘了直接的关系人——货主,就作出了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书显然是不严谨的,可以说该认定书存在瑕疵。他认为,车主王守标可以针对该项事故和该责任认定起诉渡口的责任人及渡口的监管单位。
结果:受害人仍未得到任何赔偿
2009年8月,安徽省海事局工会主席彭建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将帮忙协调安全处处理此事,督促淮南市海事局落实车主医疗费等费用。
2010年2月上旬,由于车主王守标和妻子仍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记者再次和安徽省海事局取得联系,在该省海事局的协调下,淮南市海事局向王守标表示,将协调渡口赔偿一万多元钱。但是截至记者发稿之日,车主王守标夫妇依然未拿到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