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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多元化 亟待加强法规建设
江苏消费网 (2016-11-29)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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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15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我国在全球跨境电商交易中的规模和份额进一步提升。根据美国在线支付公司PayPal与研究机构Ipsos共同发布的《全球跨境消费者研究2015报告》显示,2015年在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消费市场中,中国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美国、英国分列第二、三位。

  为全面了解江苏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与监管总体状况,江苏省工商局联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本省跨境电商发展做了专题调研,围绕如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效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江苏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总体情况

  规模:跨境电商市场体量约千亿元以上

  市场规模方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结合市场公开数据和走访调研情况推算,全国跨境电商第一梯队为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规模体量具有绝对优势,体量在2.3万亿元左右,规模占比在全国50%以上;第二梯队浙江省,体量在1万亿元左右,总体规模占全国20%左右;第三梯队由上海、江苏、福建、北京组成,单个省份规模占比为1%~5%间。其中,江苏省规模为2%~3%,体量在1000亿元~2000亿元,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但与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还存在一定差距。用户规模方面,《2015年江苏省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江苏省跨境网购用户规模达到267.2万家,占全省网购用户群体9.5%。

  主体: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并存根

  据跨境电商服务商赛兔公司发布的《2015出口跨境电商行业报告》显示,江苏省跨境出口卖家占全国整体3%左右,居第六位,位列广东、浙江、上海、福建和北京之后。江苏省的跨境进口电子商务企业中,苏宁海外购、金鹰购分别成为具有全国和地区影响力的企业。同时,也有较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卖家,形成龙头企业与中小卖家并存的态势。

  区域分布:以苏州综试区为核心,全省呈现辐射效应

  2016年1月,苏州市获批成为国家层面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成为全省跨境电商发展先行先试平台,由此带来当地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卓有成效。其一,通过“单一窗口”平台的“一点接入、一站式服务”,尝试实现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其二,计划在建设“六体系两平台”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全国性跨境电子商务的“四大中心”,覆盖产业聚集、大数据信息、创新创业、配套服务。其三,在苏州综试区定位上,注重拓展“出口增量”、着力“自主品牌国际化”、突出“苏州特色”发展模式。除苏州市之外,南京、无锡等城市成为省级层面跨境试点城市,在载体建设、软件支持等方面的工作也陆续开展。

  发展特点

  依托特色产业跨境出口形成差异化优势

  江苏省制造业发达,其中机械、轻工、纺织服装、化工等传统制造业优势明显。同时,以IT、新能源、先进装备等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也领先全国。2015年江苏省机电类产品出口占比高达66.4%,高新技术产品占比38.6%,纺织服装占比13%。从总体出口结构看,相比于广东和浙江,江苏在高新技术产品领域具备相对的出口优势。

  企业多元化运营特征显现

  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有关统计数据,江苏省2013年曾以52%的同比增速成为大中华区发展最快的三大跨境出口中心之一。随着江苏省跨境领域参与主体不断增多,市场成熟度不断加深,江苏省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多元化、经营商品多元化、销售区域多元化等特征日趋明显。

  龙头企业引领,跨境进口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目前,江苏省的跨境进口电子商务企业中,苏宁海外购、金鹰购分别成为具有全国和地区影响力的企业。苏宁易购作为大型龙头企业,在传统电商方面较为成熟,其跨境业务规模可以列入全国跨境电商平台前五位。南京金鹰购则充分利用其传统购物中心的供应链和零售端优势,布局跨境O2O领域,形成了立足江苏、辐射全国的发展态势。

  全产业链发展,跨境电商配套体系逐步形成

  除跨境电商经营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不断完善,以IT服务、物流服务、营销服务、金融服务为主导的跨境电子商务衍生服务平台和企业迅速发展,形成跨境生产、流通和服务支撑的全产业链模式。

  发挥政策优势,跨境电商产业集聚效应初显

  依托跨境试点城市和江苏省内试点优先的政策优势,苏州、南京在跨境电商领域呈现出先发优势,产业聚集效应初步显现。苏州目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超过2.8万家,占外贸企业总数的90%。南京则通过打造龙潭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空港枢纽经济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吸引超过40家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和平台入驻。

  江苏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与监管面临的挑战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涉及跨境电商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国家层面出台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跨境电商的多个环节和多个法律关系仍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缺乏相对统一的政策规范和监管标准。各个试点城市都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部分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在监管上过于宽松,间接形成了政策高地。从行政监管而言,在跨境领域仍处于探索阶段。政府部门基于传统国际贸易和国内电子商务监管的经验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需要结合跨境电商的交易特点,探索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部门间协作机制尚未形成

  跨境电子商务监管部门较多,涉及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十几个部门,行政执法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目前,各个政府部门主要根据各自职责对跨境电子商务开展监管工作,各自建立监管数据库和相关的业务管理系统,各部门在信息沟通、数据共享、监管配合等方面,还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和畅通的协作机制。

  经营主体责任难落实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对主体责任落实带来了极大挑战。其一,目前在跨境进口领域,经营主体形态比较多元化。市场上既有境外电商平台和个人代购卖家、也有境内电商平台、中小企业、个人代购卖家、水客、微商等,监管难度比较大。其二,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往往由境外买家直接到国内消费者,中间缺少经营责任承载的主体。对国外卖家在身份识别、产品追溯等方面,由于商品标准和经营法律规制不同,在出现商品质量等问题时难以运用国内的法律进行规范。其三,由于跨境进口交易批量较小、随机性较强,买卖双方很少使用合同,因此很难实现商品的有效溯源,难以有效落实主体的责任。其四,对于个人卖家、水客、微商等个体卖家,是否加入海关部门的监管取决于卖家的自觉申报,针对此类卖家的行为认定、监管尚待明确。

  信用监管相对滞后

  相比美国及欧盟国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信用管理手段相对滞后。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涉及到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多个部门的数据信息,目前还很难实现对跨境电商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开,信用监管与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消费维权难度较高

  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时,面临商品质量、物流等问题,很难通过常规的维权方式得到解决,维权成本也相对较高。首先,在跨境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经济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缺乏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条款,导致出现纠纷时缺乏有效解决的处理依据。其次,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缺少纠纷解决机制,国际间协调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最后,和国内电子商务市场相比,跨境领域退换货、物流配送等服务还有很大差距。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挑战大

  由于涉及国际贸易,给跨境电子商务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大的挑战。相比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的境外来源和渠道更为复杂,有品牌工厂、折扣店、买手、零售店等等。商品品类更为多样,涉及品牌众多,境内收货渠道也比较复杂分散,很多为零散的个人消费,保护知识产权难度较大。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高监管效能的建议

  加强政策扶持引导

  进一步整合、利用、落实好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层面的扶持政策,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我省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融合,加快培育移动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商贸等新兴业态,加快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互联网和大数据基础设施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

  提升跨境电商发展水平

  一是坚持B2B为主的发展模式。推动实施“互联网+外贸”战略,通过综合试验区等综合服务平台,减少传统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逐步建立畅通、高效、规范、便捷的B2B贸易渠道带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二是优化产业支撑体系。逐步引导大型跨境电商平台和龙头企业,通过拓展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建立海外仓、完善跨境物流体系、完善在线支付体系等多种途径,适时发展移动APP服务,开展线上线下商业模式创新。三是打造跨境电商企业品牌。扶持、培育一批品牌企业,逐步向高端产业链延伸。

  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

  一是培育跨境电商服务行业主体。积极培育发展一批为从事跨境电商的中小企业提供第三方平台、信息、市场推广、代运营、美工摄影、定制设计等服务的主体,满足不同层次电子商务企业差异化、多元化的服务需求。二是引进发展跨境电商服务公司。逐步引进、培育一批综合性跨境电商服务公司,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IT技术服务、外贸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咨询培训等一系列专业服务,推动产业链延伸和拓展,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跨境电商配套服务产业体系。

  加快跨境电商人才培养

  一方面,探索建立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机制。引导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强跨境电商、外贸、金融、物流等学科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另一方面,探索实训式人才培训机制,拓宽培训渠道,充分运用高校、企业培训平台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组织行业交流,提升业务应用水平和实战能力。

  加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推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充分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引入借鉴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和原则,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主体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电子合同、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商品标识规范、广告宣传规范、消费争端解决、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为跨境电商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理顺《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与跨境电商监管的有效衔接,理顺境内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商在监管方面的规范要求,为依法监管跨境电商交易、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奠定法制基础。

  加强部门协同协作监管

  在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和工作配合。要依托跨境电商的“单一窗口”、电子口岸建设等平台,逐步实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信息数据与监管资源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市场主体信息、商品备案信息、清单申报信息、许可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共享,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电商平台、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主体和行业组织,提供信息查询、公开等在线服务,逐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的高效化管理,切实提高我省跨境电商的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探索加强在线监测监管

  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特点,研究探索基于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基础上的跨境电商在线监测监管机制。一方面,总结境内电子商务监管的有效经验,逐步探索、加强对跨境电商监管的有效手段,运用电子数据取证、在线监测等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对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商品质量、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行为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大数据监管手段,既要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也要积极指导跨境电商平台对跨境电商主体交易、物流、投诉、支付等数据进行整合分析,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分析研判跨境电商监管的风险点,为实施科学监管提供参考依据,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加强跨境电商信用体系建设

  以《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实施为契机,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以跨境电商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失信联合惩戒为核心的跨境电商信用监管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完善跨境交易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制度规范或行业规范,加快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切实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跨境电商交易环境。

  建立高效解决消费争端机制

  建立完善国际间消费维权协商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之间消费维权的协调协商机制,积极解决跨境消费纠纷,主动掌握在全球性消费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借鉴欧盟等地区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简称ODR),借助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公益律师资源,通过在线投诉、在线协商、在线咨询、在线调解等方式,构建跨境经营者、消费者、平台提供方、行业组织,以及律师、监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编辑:刘军 施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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