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监管 » 执法动态 >> 正文

执法动态

灌云查处气雾杀虫剂未作警示标注案
江苏消费网 (2013-08-02) 来源:本网
阅读: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工商局查处一起日用品及气雾剂生产公司生产销售未标注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某型气雾杀虫剂案。

 
    据介绍,被查处的生产厂家故意隐瞒了所生产的某型气雾杀虫剂产品存在的安全风险。按照规定,气雾杀虫剂应当参照农药进行毒性登记,该型气雾杀虫剂登记的毒性是低毒,使用不当容易对人体和动物造成伤害。被查处的当事公司在明知其生产的某型气雾杀虫剂属于低毒产品的情况下,作故意隐瞒,不按规定在其生产的该种商品上标注低毒标志。最终,该公司被严厉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购买起气雾虫剂时应仔细查看有关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对未标注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所谓无毒气雾杀虫剂应谨慎购买;同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按照正确使用产品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使用,避免发生伤害。(孙旭)

 

编辑:苏晓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