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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标识翻新轮胎 工商部门查处除隐患
江苏消费网 (2012-06-13)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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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汽车轮胎的回收再加工,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但是一些商家却把废旧轮胎经过打磨、粘补等工序,“摇身一变”就成了新轮胎进行销售。日前,靖江工商局查处了一家超范围经营无标识翻新轮胎的经营店。 

    【案情】4月28日,靖江工商局马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靖江市马桥镇祖师村加工销售翻新轮胎,请求工商部门调查处理。执法入员来到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堆着不少废旧轮胎、翻新设备和已加工好的翻新轮胎。工人称,他们将这些已磨损的、不能使用的废旧轮胎的外层“刨”去,然后放到磨具中加温,再用机器将新的外层和其进行压制后,得到翻新轮胎。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加工销售点从2011年5月份就开始从事轮胎翻新加工经营,超出了工商部门核准的轮胎修补经营范围,加工的翻新轮胎上未标注“翻新”产品,至检查时共翻新轮胎52只,已销售44只翻新轮胎,销货款2.77万元。

    翻新轮胎又流向哪里?经过进一步了解,执法人员得知,该加工销售点的经营者为江某,自去年5月份开始从事该非法经营活动,一直没有办理任何有关合法手续,也没有在其翻新的轮胎上标注“翻新”字样及翻新批号、翻新次数、胎号等内容。江某称,他们的技术不错,很受泰兴、如皋等周边外地经营货车维修的客户欢迎。“小汽车因为经常跑高速,车速快,我们不做小汽车轮胎的翻新。”江某说,运输车辆本身经过的路况相对较差,速度较慢,且轮胎多,承受的压力要分散些,他们只做翻新货车轮胎。

    【法律依据】工商部门认定,当事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轮胎翻新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规定。且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旧的产品循环使用不是不可以,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不可侵犯的,销售时应该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让消费者认物买物。”最后,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500元。

    【案件点评】原本磨透、裂缝的废旧货车轮胎,经过打磨、粘补、硫化等简单工序,“摇身一变”就成了新轮胎。生命安全无小事,使用翻新轮胎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提醒一些不法商家,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将消费者的安全置于脑后。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标识不规范的轮胎,购买轮胎时要注意包装标识,看是否有轮胎的规格、商标、厂名或地名、负荷指数或负荷能力、层级、充气压力、速度符号、轮胎胎冠和胎侧用骨架材料名称(或代号)、胎面磨耗标志位置的标记、生产编号、出厂检查标记等,是否有3C标志,“三无”或标识不规范的谨慎购买。选择轮胎厂家和花纹时,优先考虑原厂轮胎,原厂轮胎是最能配合汽车速度及汽车的最大载重量。同时,谨防购买到翻新胎。鉴别翻新胎的方法最常见的就是观察轮胎的色彩和光泽,翻新后的轮胎颜色和光泽都比较黯淡。(王海琴 杨晓柳)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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