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监管 » 质量发展 >> 正文

质量发展

“仿水晶”简称“水晶”误导消费者该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09-09-21)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

孙林美  通讯员 肖宝 芙蓉


    结婚几十年,拍一套有纪念意义的婚纱照一直是胡老先生夫妇的愿望。近日,为了弥补这一遗憾,夫妇俩来到南京一家婚纱摄影店,摄影店前台服务员热情地向他们介绍各类婚照套系,并且告诉两位老人,有些照片还可以后期制作成水晶照片,非常有价值而且突出不同寻常的意义。老俩口听完介绍后,激动地选择了一款价值900元的套系,这款婚纱照包括1张24寸放大水晶照片、1张30寸水晶照片,还送2张10寸水晶照片和一本7寸相册。

    想到自己的照片可以用上晶莹剔透的水晶,一定十分美丽,老俩口美滋滋地拍了照片。在照片洗出来之后,还选择了需要加工制作的照片。然而,当胡老先生取回照片时才发现上当受骗了,“照片根本不是用水晶制作的!”

    原来,摄影店所谓的“水晶”是用树脂做成的“仿水晶”,用不饱和树脂罩在照片上,然后钉在木板等材料上,这种“仿水晶照片”看起来色彩艳丽,但日久会发黄,不易保存,容易染尘,而且越擦越花。真正的“水晶照片”,成象清澈透明,而且可以双面欣赏,坚硬耐磨,越擦拭越亮,是艺术品和纪念品的完美统一。胡老先生知悉内幕后,立即向南京市消协投诉。

    随后,南京市消协工作人员与摄影店取得联系,店方负责人承认,给消费者制作的“水晶照”片,不是用真的水晶制作,而是使用了树脂材料。据该店负责人称,他们在全国的连锁店有100多家,都将“水晶照片框”称作“水晶照片”。如果有消费者较真起来,就解释说是树脂的,真的水晶制作不会这么便宜。经过消协多次与摄影店多次联系,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将照片免费赠送给胡先生,并赔偿了1000元。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蒋静告诉记者,在部分婚纱、摄影和照片冲印业中,一些工作人员的解释不规范,摄影店如果不是真水晶制作就不应该注明“水晶”,否则会误导消费者。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要求制作“水晶”相框照片时,经营者应当出示制作完成的样品,双方达成了共识,不至于引起误解。

    蒋秘书长表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于摄影店未尽到向胡先生告知的义务,导致双方对“水晶”一词理解有差错,因此引发纠纷,摄影店理应承担责任。但是,商家也应提防有些消费者明知实情,而故意索赔。

编辑:小鱼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