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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宝马“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消费网 (2010-08-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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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年,是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宝马”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

  然而,让不少消费者惊奇的是,宝马竟然卖起了衣服。只是,这些服饰产品上使用的却是“MBWL及图”、“ 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那么,这些产品是宝马公司生产的吗?

  得到线索的宝马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上述服饰产品由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为此,宝马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世纪宝马公司、傅献琴和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成为驰名商标。原告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世纪宝马公司使用“MBWL及图”、“MBWL”,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明知世纪宝马公司从事侵权行为而提供银行账号供其使用,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便利条件,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世纪宝马公司和傅献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其裁判有效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依法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进而认定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系经原告授权或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不正当地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牟取不法利益,从而对原告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法院还明确,在明知他人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该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有意误导公众,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聂国春)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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