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即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各大保险公司旗下百余款保险产品面临停售,而不少代理人以新产品即将涨价的说法推销老产品。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代理人以涨价说误导消费者的做法不合理,而投保人是否应该在停售前搭上末班车,保险公司也纷纷表示,需要根据自身的理财保障规划来决定,不能盲目。
现行《保险法》是在1995年制定的,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之进行了修订。这次共修改了现行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比如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合同看不懂、保险标转让纠纷等问题,新的《保险法》对这些都作出了妥善的修改,使得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关注一:新《保险法》有哪些新变化?
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病史,投保人可以不说
投保人可能遇到过这样的烦心事: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只顾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客户在投保前患了重大疾病,投保时工作人员又没问,结果病情发作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隐瞒了病史”为由拒绝理赔。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白白交了大量的保费。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以后,保险公司再这样做就行不通了。
从投保角度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修改后的《保险法》,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突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业内人士注意到,新《保险法》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事项,市民可以不告知保险公司。即使市民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专家认为,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并且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关注二:不可抗辩条款从什么时候起算?
不可抗辩条款从10·1起算
据介绍,新《保险法》是迄今为止最大幅度的修改。“新《保险法》共187条,相对现行《保险法》增加了87条,删掉19条,修改了126条,只有13条未做变动。”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道。
在新法中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保险公司人士纷纷认为,“这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压力,如果发生恶意投保,必须在两年内发现,目前保险公司还很难拿出特别有效的应对手段,尤其是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保险公司。”
对于这一“不可抗辩”条款中规定的“2年”期限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杨华柏表示,原则上说,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销售的保险产品适用于这一规定。但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杨华柏还透露,目前业内专家已达成共识,不管老合同何时订立,都将以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30天”和“2年”的限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