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撞死无名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拒绝理赔
本报讯 (记者 王丽娜) 在国道上撞死了一名无名氏男性,客运公司向交管部门支付了无名氏25万余元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以无名氏的身份无法确定为由拒赔,遭到客运公司的起诉。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该按合同赔偿。
2007年9月12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北京祥龙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为一辆客运卧铺客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一年。2007年12月28日23时许,祥龙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山东省沾化县境内时不慎将一名男性行人撞死。交警认定,对这名无名氏男子的死亡,由祥龙公司的驾驶员负全责。
祥龙公司方面说,在此后的24小时内,祥龙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案情经过。事发10个月后,祥龙公司接受当地交警大队“赔偿无名氏死亡补偿金25万余元”的调解,并向交警大队交付了全部赔偿款。调解书同时注明,赔偿款当场付清,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以后互不牵扯。赔偿款由沾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时保管,待确认损害赔偿权利人(死者)身份后再交付给其家属。如无人认领,将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此后,祥龙公司向西城支公司索要这起事故的保险费,但保险公司答复对这笔费用不予理赔,祥龙公司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5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可祥龙公司陈述的事件经过,但同时表示,因为受害人的身份无法确定,祥龙公司在事故中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另外,保险公司称,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交管部门在没有得到其合法继承人授权下,无权代表受害人调解,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
法庭经过审理,认定保险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法官认为,祥龙公司通过交管部门支付了无名氏25万余元的赔偿金,损失已实际发生,对此祥龙公司并无主观过错,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