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权威发布  » 商品抽检 >> 正文

商品抽检

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10期)
江苏消费网 (2022-08-01) 来源: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image.png

 

  7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10期)。

  通告显示,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公布苏州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2年第7期),涉及昆山市部分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豇豆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7期)昆山市玉山镇佰卓超市经营的豇豆,灭蝇胺、倍硫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农产品供应商问题。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黄鳝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7期)涉及玉山镇城北富贵市场章传凤经营的黄鳝,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农产品供应商问题。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长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7期)涉及昆山市玉山镇吉玛特商贸富士康加盟店经营的长豆角(豇豆),倍硫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农产品供应商问题。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编辑:刘灿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