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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公示

苏州公布2021年第一批违法广告案例
江苏消费网 (2021-08-03)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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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突出食品、药品、医疗、金融、房地产、教育培训、“长江禁捕”广告等重点领域,突出违法率相对较高的互联网媒介,坚决打击各类广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日前,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查处的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苏州耀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面包蛋糕等食品的场所的店面及包装礼盒未将“China HongKong”的名称表述完整、准确,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2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苏州亨和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杭州次元岛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将普通食品“玫瑰轻盈丸”宣传具有排毒、养颜、减肥、美白等功效;将适用于骨折外固定的医疗器械医用固定带,宣传成“磁疗远红外发热马甲”,具有打通经络、化除淤血,治愈肩周炎、颈椎病、失眠症等疾病的功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月,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案例三:苏州十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店出售其生产的医用冷敷贴。该产品预期用途为“用于物理退热、冷敷理疗,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但当事人宣称其具有调和阴阳、温通经络、驱寒除湿、暖宫养肾、消瘀散结、补中益气、温阳补虚、强身益寿等功能,并虚假宣传产品为“中科院联合研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1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2万元。

  案例四:张家港建耀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张家港杨舍镇泗杨路开发销售楼盘“熙悦花园”,在其售楼处落地撑牌广告中有“保利熙悦全球最大电子售楼部”广告极限词;室外广告中含有“首付约27万起”(其中“约”和“起”字是小字)字样,而按当事人实际商品房备案房价30%首付比例计算,首付至少57万元;室内吊旗广告中含有“保利发展控股保利熙悦荣膺《财富》全球排行榜242位冠领央企”的字样,实际上保利发展控股不是当事人的股东,和当事人并无关联。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1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8.15万元。

  案例五:苏州朗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顶部宣传“365天后,让孩子与老外轻松聊天半小时”,该行为属于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招商加盟”页面顶部宣称“中国儿童英语培训一线品牌”等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属一线品牌,属于虚假广告。2021年1月,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4000元。

  案例六:苏州枫扬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受开发商委托销售“鲁能泰山9号”楼盘过程中,印制1.2万份户型宣传册和4000份户型海报,在户型宣传册末页及户型海报上印有位于项目周边沿线“地铁9号线、11号线(在建中)”等内容。至案发,该楼盘周边沿线尚无“地铁9号线”“地铁11号线”规划、在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2021年4月,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案例七:太仓市谷本谷农产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商平台网店销售大米,网页页面中含有“富硒”“是否含糖:无糖”“生产许可证:SC10132050600886”“安全管理体系认证:045FSMS1500040”等内容,并配图有生产车间实景图和15年间获得的各种奖项及荣誉证书图片。经查,上述内容均不属实,系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罚款2万元。

  案例八:吴中区金庭兰芽春茶场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经营者案

  2021年3月7日,吴中区金庭兰芽春茶场在自行制作、发布的视频中宣称“市场上80%的洞庭碧螺春是其他产地碧螺春冒充的”。该表述客观上形成贬低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经营洞庭碧螺春茶产品、宣传推销当事人经营洞庭碧螺春茶产品的事实,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4月,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8万元。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加大广告监测、检查力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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