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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江苏消费网 (2018-09-20)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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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抽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告》(2018年 第32号),涉及我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金海豹调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产品

(一)天津市武清区金海豹调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生产的黄豆酱油产品(规格型号:1.75L/瓶)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测,产品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标准要求。

(二)当事人2018年1月1日生产的黄豆酱油产品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报告编号:LGD0318056)。共生产120瓶,抽验11瓶,2018年4月25日由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扣押42瓶,销售67瓶(全部召回,已予以没收),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酱油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2.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33.60元。并于2018年8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 64 号)。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黄豆酱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三)天津市武清区金海豹调料有限公司经认真核查,发现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工人操作失误,将即将进行灌装的成品当作半成品进行二次加水,造成的氨基酸态氮项目过低。针对这一问题,该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强化管理,严格规范生产,并进行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卫生、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我单位已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上述问题确已整改完毕。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编辑: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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