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8年18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4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聊城市祥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氧氟沙星检出值为102μg/kg,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304.00μ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0μg/kg)高出2.04倍。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5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经调查,该单位从大连同大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祥润乌鸡18袋,规格为6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8-01-15),共销售了17袋,进货价格为19元/袋,销售价格为20.9元/袋。另有一袋在4月20日由本单位员工操作失误将一袋祥润乌鸡外包装损坏,由该店进行销毁处理。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进货明细、电子销售明细、产品入库单、销售小票、商品验收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提供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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