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21号),涉及我省靖江伊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猪肉脯。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上述猪肉脯不合格项目为沙门氏菌,规格型号为2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7-02-06。企业共生产上述不合格猪肉脯108公斤(432袋),已全部销售。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手工摊晒过程中厚薄不一,产品在高温烘烤过程中局部没有彻底熟透,导致部分产品微生物超标。企业已通过提高员工技能、控制烧烤过程等措施进行整改。当地监管部门对企业现场进行复查,生产现场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齐全,生产过程控制记录齐全,销售记录齐全,该规格型号猪肉脯再检合格。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没59072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罚字〔2017〕5-23号。